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展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會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2年3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