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錦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青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博儀
- 被上訴人
- 張博勝
- 被上訴人
- 張俊業
- 被上訴人
- 張圳福
- 被上訴人
- 張俊吉
- 被上訴人
- 張和定
- 被上訴人
- 張竹盛
- 被上訴人
- 張學禮
- 被上訴人
- 李美英
- 被上訴人
- 張作賢
- 被上訴人
- 張作隆
- 被上訴人
- 張作銘
- 被上訴人
- 張德修
- 被上訴人
- 張德聲
- 被上訴人
- 張學琮
- 被上訴人
- 張聖傑
- 被上訴人
- 唐美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 鳳(即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和國(即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素珍(即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和明(即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和忠(即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進昇
- 被上訴人
- 張茂男
- 被上訴人
- 張明章
- 被上訴人
- 張威志
- 被上訴人
- 范雪玉
- 被上訴人
- 張進輝
- 被上訴人
- 張和宗
- 被上訴人
- 張和本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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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兼第三人
- 劉玉玲
- 第三人
- 蔡宏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第三人蔡宏青代被上訴人張鳳、張和國、張素珍、張和明、張和忠(即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承當訴訟。
本件准由第三人劉玉玲代被上訴人張威志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張梧桐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死亡,張鳳、張和國、張素珍、張和明、張和忠為張梧桐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1至344頁),應由張鳳、張和國、張素珍、張和明、張和忠為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具狀聲明由張鳳、張和國、張素珍、張和明、張和忠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25至32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即被上訴人張威志、張梧桐先後於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4日分別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劉玉玲、蔡宏青,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317至324、362至363頁)。上訴人雖同意由第三人劉玉玲、蔡宏青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350頁),然迄未徵得他造即張威志、張梧桐或其承受訴訟人同意,是以,第三人劉玉玲、蔡宏青聲請裁定准由其等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上訴人張梧桐已死亡而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已如前述,是第三人蔡宏青係代張梧桐之承受訴訟人即張鳳、張和國、張素珍、張和明、張和忠承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