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黃水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和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上字第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和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