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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游文科李慧瑜吳崇道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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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邵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易安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84,059元,應徵裁判費11,2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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