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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48號

返還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熾光戴博誠莊宇馨

再審原告
蘇惠萍
再審被告
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9頁)。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佐(本院卷第31、3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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