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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家再字第1號

確認離婚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廖俊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繆沂蓁即繆代琴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家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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