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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正禧

上訴人
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友公司)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仁貴律師
被上訴人
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原公司)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慶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王莉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部分為第二次通知),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77條...),特此裁定:

壹、誠友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46萬1,501元(增建與變更用途1,067萬3,506元+空調工程878萬7,975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二、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

三、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

貳、柏原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附帶上訴請求誠友公司應給付299萬5,653元〈計算式:❶消防工項次二28萬2,550元+❷消防工程項次三7萬1,220元+❸空調工程項次五249萬9,233元=285萬3,003元;285萬3,003元×1.05=299萬5,653元),其中❶❷❸各細項金額係援引鑑定報告書或回復表何處表格或何頁碼?

二、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是否均在原訴請求工項範圍內?如是,相對應工項名稱為何?相關資料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三、前項如是,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金額應在減縮後原訴請求金額5,952萬0,762元範圍內(原合約工程款3,211萬5,932元+追加工程款2,740萬4,830元;見本院卷三第89頁),原審已為柏原公司勝訴之判決,則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何在?

四、對於誠友公司113年3月1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以附表臚列方式陳報)?

五、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1,946萬1,501元(增建與變更用途1,067萬3,506元+空調工程878萬7,975元),有何意見?

六、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有何意見?

七、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有何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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