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7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瑞蘭蔡秉宸林孟和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執行救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又當事人雖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惟原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可不待訴訟救助駁回之裁定確定,即得以該當事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抗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01號、98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於110年6月8日提起抗告,但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並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2號案件,嗣經本院於110年7月5日裁定駁回上開訴訟救助聲請,並於同日裁定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後7日內繳納1,000元(下稱補費裁定),抗告人於110年7月12日再具狀就上開補費裁定所命之費用,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重複聲請,且與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抗告人已於110年7月8日收受補費裁定,有送達證書為證(本院卷第21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查詢存卷可查(本院卷第33-41頁),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但得異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7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