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革非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99年度上字第378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99頁),扣除在途期間3日後,抗告不變期間於110年7月14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7月19日晚間11時19分傳真(見110年7月19日書狀左上角收受傳真時間)至本院,再於1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開傳真書狀,均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