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慶岱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作詮律師
- 相對人
- 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智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0年度年度上字第四0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