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劉錦成
- 再審原告
- 林玉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再審裁判費。依其民事再審之訴狀所載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68,794元,故應徵再審裁判費149,554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再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