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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玉清葛永輝許旭聖

上訴人
林勇志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春火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林勇志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0,157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3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生效日為同年月12日),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2頁),茲已逾限,上訴人林勇志仍未遵期繳納,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69至37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6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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