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許皓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怡凡 被上訴人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0 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