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張瑞蘭、鄭舜元、林孟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3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上訴人 黃明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錦文 住彰化縣○○市○○里○○巷0○00號被上訴人 即 附帶上訴人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高瑞言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爭執黃錦文是否轉讓其所屬遭扣押而由彰化縣員林市農會保管之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予黃明錫,其中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股東名簿係民國91年12月18日、97年12月30日、及另提出106年7月1日、7月18日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尚缺乏92、93、94、95、96、98、99、104年度股東名簿及股東持股 數,而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請於112年10月20日前補正提出92、93、94、95、96、98、99、104年度股東名簿及股東持股數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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