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黃千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律師 郭峻誠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 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抵銷之抗辯,其成立與否,經法院為確定終局判決者,亦發生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參照),故當事人於訴訟上主張某一債權存在,並進而為抵銷抗辯,其抵銷抗辯之訴訟行為之性質實與起訴無異。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中關於抵銷抗辯主動債權存在與否,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 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