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鐘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易融
- 訴訟代理人
-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抵銷之抗辯,其成立與否,經法院為確定終局判決者,亦發生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參照),故當事人於訴訟上主張某一債權存在,並進而為抵銷抗辯,其抵銷抗辯之訴訟行為之性質實與起訴無異。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中關於抵銷抗辯主動債權存在與否,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