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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慧貞鄭舜元劉惠娟

上訴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抵銷之抗辯,其成立與否,經法院為確定終局判決者,亦發生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參照),故當事人於訴訟上主張某一債權存在,並進而為抵銷抗辯,其抵銷抗辯之訴訟行為之性質實與起訴無異。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中關於抵銷抗辯主動債權存在與否,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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