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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裕仁李慧瑜劉惠娟

上訴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關於抵銷抗辯主動債權存在與否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09至412頁),爰撤銷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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