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黃千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律師 郭峻誠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 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關於抵銷抗辯主動債權存在與否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2月30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09至412頁),爰撤銷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