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鐘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易融
- 訴訟代理人
-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關於抵銷抗辯主動債權存在與否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09至412頁),爰撤銷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