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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高英賓

上訴人
黃水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和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9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