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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楊國精李立傑陳得利
  •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黃偉雄

  • 上訴人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維美家品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上訴 人 維美家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雄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 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與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住涵碧樓參加現金摸彩促銷方案」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之定性(單純買賣契約、繼續性供貨契約或其他)、如契約定性不同,請求權基礎有無不同等,於14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繕本並先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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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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