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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楊國精李立傑陳得利

上訴人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上訴人
維美家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雄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與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住涵碧樓參加現金摸彩促銷方案」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之定性(單純買賣契約、繼續性供貨契約或其他)、如契約定性不同,請求權基礎有無不同等,於14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繕本並先送對造,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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