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楊國精、李立傑、陳得利
- 法定代理人李炳坤、黃偉雄
- 上訴人正豐聖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維美家品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上訴 人 維美家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雄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 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與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住涵碧樓參加現金摸彩促銷方案」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之定性(單純買賣契約、繼續性供貨契約或其他)、如契約定性不同,請求權基礎有無不同等,於14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繕本並先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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