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張瑞蘭、廖穗蓁、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吳雅芳
- 上訴人吳李阿時、吳建興、李隆、吳正聰、吳嘉庭、成兆欽、楊明宗、楊明達、楊明樹、楊美雪、葉楊秀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吳李阿時 訴訟代理人 吳建樺 視同上訴人 吳建興 李隆 吳正聰 吳嘉庭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盛勛 視同上訴人 成兆欽 楊明宗 楊明達 楊明樹 楊美雪 葉楊秀英 施淵琛(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淵琚(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榮豐(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雪芬(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雪芳(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富霖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昌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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