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正行、張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張正行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明德 張正男 張政智 張添富 張吳束 張立憲 張立法 張立昌 張立洲 張瑞霖 張瑞霙 張鈴惠 張瑞恩 張峻維 泰和茂開發團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錢振興 訴訟代理人 羅浩瑋 被上訴人 謝木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