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張正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伶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張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正男
- 訴訟代理人
- 張政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添富
- 訴訟代理人
- 張吳束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憲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法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洲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霙
- 訴訟代理人
- 張鈴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恩
- 訴訟代理人
- 張峻維
- 訴訟代理人
- 泰和茂開發團隊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錢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羅浩瑋
- 被上訴人
- 謝木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