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原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政霖、億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資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原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霖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上訴人 億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資彬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請求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另行交付符合如附件所示之藍圖製作之15,463片木工鎢鋼刀片之同時,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30,627 元,及自上訴人交付上開刀片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7年11月起,以每片新臺幣 (下同)45元之價格,向其訂購多批木工鎢鋼刀片。其已依伊訂購數量及規格製作完成,陸續交付予被上訴人,伊亦給付其107年11月以前之價金。詎被上訴人以其已交付之其餘 木工鎢鋼刀片部分(下稱系爭刀片)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107年12月之9,463片刀片價金447,127元(9,463X45X1.05,元以下4捨5入,含5%營業稅),及108年6、7月之6,000片刀 片價金283,500元(6,000X45X1.05)。嗣上訴人應被上訴人之要求,取回系爭刀片其中14,023(9,463+6,000-1,440) 片檢查,結果均符合系爭藍圖(下稱系爭藍圖)所載之應檢驗之A、B、C、D點之公差,並無瑕疵。惟被上訴人仍拒絕受領上開取回檢查之系爭刀片,應屬受領遲延,並不能解免伊應給付上開價金之義務等情。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伊給付價金730,627(447,127+283,500=730,627)元本息 。 貳、被上訴人則以:伊向上訴人訂購系爭刀片,用以裝置於伊生產之螺旋刀軸組後,再賣給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庭公司)。經該公司反應裝置系爭刀片之螺旋刀軸組,有瑕疵,致裁切之木材表面不平整。被上訴人隨通知上訴人取回系爭刀片檢修。就系爭刀片其中9,463片,價金共計425,835(9,463X45,未含稅)元部分,伊已連同上訴人已交付其餘無瑕疵刀片部分之價金19萬748元,一併開立支票(面額為19萬748元)與系爭刀片其中9,463片價金425,835元之折讓單(扣款),交付上訴人,其並未異議,且已將該支票兌現。至108年6、7月6,000片刀片部分,其中4,560片有瑕疵刀片 業於108年8月13日經上訴人簽收取回,其餘1,440片經測試 仍有瑕疵,惟其拒不取回檢修。是上訴人系爭刀具之價金,應僅有64,800元(1,440×45=64,800),尚有爭議,然該1,4 40片刀片,亦有瑕疵。兩造既約定上訴人需依系爭藍圖製作刀片,則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自應依系爭藍圖製作。上訴人並未依買賣契約之債之本旨,交付符合系爭藍圖製作之刀片,其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同時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因上訴人遲未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刀片,伊自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系爭刀片之價金,並以伊因上開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遭伊客戶退貨扣款)為抵銷。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價金,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上訴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30,6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參本院卷122、115頁): 一、被上訴人前向上訴人訂製系爭刀片,訂購單載明「請依藍圖製作」、「請提供檢驗報告材質證明」(原審卷19、21頁)。 二、上開訂購單所載之藍圖即系爭藍圖,系爭藍圖之圖面下方並有標明「一般公差」(原審卷107頁)。 三、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經被上訴人抽取樣品送計量學科技研發有限公司(下稱計量學公司)量測,量測結果四邊直徑差分別為28.6402、21.7810、26.7758、9.2816公釐,位置 度器差0.0888、0.0742公釐,位置度上公差均為0.08公釐(原審卷111頁)。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向其訂購系爭刀片,價金共計730,627(15,463X45X1.05)元。其交付系爭刀片後 ,被上訴人拒絕給付上開價金之事實,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但辯稱:系爭刀片並未依兩造買賣契約所約定,應依系爭藍圖所要求之尺寸製作,致系爭刀片除有直徑差外,位置度器差更明顯超越一般公差之瑕疵存在。經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取回系爭刀片其中14,023片(9,463+6,000-1,440)檢 俢,上訴人迄今仍未交付符合系爭藍圖要求之尺寸製作之無瑕疵刀片。至系爭刀片所餘1,440片,上訴人則拒絕取回檢 修,目前尚留在被上訴人處。故伊自無庸給付上開價金。準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上開時地,向其訂購系爭刀片,價金共計730,627元,被上訴人尚未給付上開價金之事 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上訴人所提訂購單、明細表、交易明細表、折讓證明單附於原審卷19-27頁可參,此部分 應堪信為真實。 二、依兩造買賣契約約定,系爭刀片除需符合系爭藍圖A、B、C 、D四點所特別標註之尺寸公差部分外,其他未特別標註尺 寸公差部分,仍需符合一般公差之要求: ㈠上訴人主張:依兩造買賣契約約定,系爭刀片僅需符合系爭藍圖A、B、C、D四點有特別標註部分之尺寸公差即可。就系爭藍圖其他未特別標註公差之尺寸部分,兩造並無應符合「一般公差」之約定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訂製系爭刀片時,已於訂購單載明「請依藍圖(即系爭藍圖)製作」、「請提供檢驗報告材質證明」,且系爭藍圖下方已有標明「一般公差」。故系爭刀片除需符合A、B、C、D四點所特別標註之尺寸公差部分外,其他未特別標註尺寸公差部分,仍需符合一般公差之要求。 ㈡被上訴人上開所辯,經核與原審卷19、21、107頁所附訂購單 、系爭藍圖所載相符,且核與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品保主管郭○○於本院之結述:「本件交易發訂購單是我們公司的採購。 我負責入料之後的檢驗品質的部分。我是公司組織上的品保主管。兩造契約(訂購單)上所載之藍圖,就是指原審卷107頁之系爭藍圖。上開訂購單備註欄所載:請提供檢驗報告 材質證明,好像沒有提供。但是跟本件交易的糾紛不是在材料的差異上。所以有沒有提供檢驗報告材質證明,不是很重要。依訂購單或藍圖所示,依一般業界的規矩(例如中科院的採購契約驗收的標準),一般會做目視檢驗,尺碼檢驗,功能測試。以我們公司的標準,我們會先作功能測試,如果功能測試不通過,就會進一步的尺寸檢驗。是因為系爭刀片的功能有問題,所以我們才進一步檢驗尺寸,結果尺寸不合格。完整的藍圖會像原審107頁的系爭藍圖一樣。圖面下面 會有資訊欄,提到品名、零件代號,還會提到一般公差。所謂一般公差就是指藍圖上尺寸未標示公差時,就是照一般公差的標準。本件就是刀片超過一般公差的標準。原審卷第129頁這張檢驗表是上訴人把系爭刀片交給被上訴人的時候, 都會附上這張檢驗表。因訂購單上面備註有寫請提供檢驗報告,所以一般業界會用供應商在確保他的品質狀況下,自行訂定重要尺寸,進行檢驗。這個檢驗表是上訴人自己提供的,不是我們提供給他的。上訴人交付的系爭刀片之後,被上訴人先安裝到螺旋刀軸組做功能測試。尺碼檢驗的話,會按照尺寸的精度的要求,選擇適當的檢驗工具檢查。對於系爭刀片所有的尺寸,被上訴人都有能力檢查。被上訴人將系爭刀片送請計量學公司檢驗,檢驗項目有兩項,這兩項被上訴人都可以檢查。但是因為檢驗會有量測手法的問題,所以會造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方就檢驗的數據,有爭執,所以被上訴人才送到具有TAF證照的測量公司去量測。上訴人跟被 上訴人沒有曾經就系爭刀片的直徑的數據產生爭執。被上訴人就系爭刀片的直徑是用投影機檢驗,由被上訴人的品保人員檢驗。上訴人的每批刀片,被上訴人會先進行功能測試,功能測試不行,才進行尺碼檢驗。所謂功能測試就是裝到螺旋刀軸組上,再進行木材切削。以目視檢驗木頭上有明顯刀痕,認定上訴人系爭刀片測試不合格。上訴人交付給被上訴人的刀片不合格的數量有1萬多片,無法進行全數檢驗,業 界的標準是使用抽樣檢驗。依照中科院的採購合約,他們的抽樣標準是MIL-STE-105D這次的數量,要抽樣315個,驗收 標準是不良品不能超過11個,他們交來的不良品已經超過11個,所以整批不予驗收。所以系爭刀片不合格的比率,我無法回答,因為被上訴人沒有做全部刀片的檢驗。上訴人的刀片是裝到螺旋刀軸組上,再去刨木頭,如果認為木頭無法平整,問題就是出在上訴人的刀片品質上。因為被上訴人還有另外兩家刀片供應商。使用同一把螺旋刀軸組測試連同上訴人與另兩家廠商的三家廠商的刀片,只有上訴人的刀片品質有問題,另外兩家廠商測試沒有問題。所以螺旋刀軸組及刀片藍圖的設計都沒有問題。上訴人所交付的刀片,我們只有曾經裝到螺旋刀軸組上交給一家客戶,就是巨庭公司。上訴人前面幾批刀片品質沒有問題,我們安裝出貨後,客戶巨庭公司完成驗收,沒有退貨。這次爭議的刀片,被上訴人檢驗不合格,退貨給上訴人,沒有安裝螺旋刀軸組上,所以無法出貨巨庭公司,所以巨庭公司也不可能退貨給被上訴人。藍圖上有些點有標示公差,有些點沒有標公差,有標示公差跟沒有標示公差,在業界一般會特別標注公差的會直接影響功能,我們稱為關鍵尺寸。如果全部都標公差的話,就會變成整張圖都是公差。沒標公差的叫一般尺寸。依據藍圖資訊欄標注,沒有標公差的也是要符合一般公差要求。原審卷第85頁所附品質異常通知單(退貨單)巨庭所退的刀片,並不是本件訴訟爭議的刀片。該批被退的刀片其實也是有瑕疵,但是已經超過退貨給上訴人的期限,所以被上訴人就自己認賠付款給上訴人,這批的不良品的刀片在被上訴人倉庫,價金50幾萬元已經付給上訴人,與本件訴訟所爭執的刀片沒有關連。原審卷第85頁的退貨單,上面數量寫203 SET,是不同 批的刀片,安裝刀片的數量從50幾片到90幾片。除了這張退貨單之外,還有其他的退貨單,其他的退貨單也跟本件訴訟的刀片沒有關係。有時候不見得客戶退貨,有時候我們自己出貨前檢驗發現問題,我們就沒有出貨(參本院卷98-103頁)」等語相吻。 ㈢至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政霖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系爭藍圖上,沒有特別標公差,就是不用做檢驗的項目。有特別標公差就是要做檢驗的項目(參本院卷104頁)等語,除核與 上開訂購單、系爭藍圖所載不符外,亦核與證人郭○○上開結 述相悖。倘游政霖所述:系爭藍圖上,沒有特別標公差,就是不用做檢驗的尺寸項目一節可採,則系爭藍圖所標示之其餘尺寸部分,將喪失其標示之意義(蓋無論系爭刀片之實際尺寸,與系爭藍圖所標示之尺寸,差距多少,均應認符合系爭藍圖所標示之尺寸),且亦無庸再於系爭藍圖下方,再特別標示「一般公差」字樣。準此,游政霖上開所述,尚難據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㈣基上等情,應堪認被上訴人上開所辯為可採,至上訴人上開主張,則非可取。即依兩造買賣契約約定,系爭刀片就系爭藍圖A、B、C、D四點以外之其他未特別標註尺寸公差部分,仍需符合一般公差之要求。 三、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應有未依系爭藍圖其他未特別標註尺寸公差部分,需符合在一般公差範圍內製作之瑕疵存在:㈠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經被上訴人抽取樣品送計量學公司於109年12月3日量測,量測結果為:送驗刀片之四邊直徑實際值分別為225.6402、218.7810、223.7758、206.2816公釐(四邊直徑差標準值均為197公釐),故四邊直徑器差分別 為28.6402、21.7810、26.7758、9.2816公釐;2處位置度實際值分別為0.0888、0.0742公釐(位置度標準值均為0.00公釐),位置度器差分別為0.0888、0.0742公釐(上公差均為0.08公釐)等情,除為兩造所不爭執外,並有該公司量測報告、量測結果附於原審卷109-113頁可參,且上訴人法定代 理人游政霖於本院訊問時,已對計量學公司上開量測結果,表示沒有意見(參本院卷105頁)。 ㈡上訴人主張:系爭刀片並無瑕疵,有可能係供裝置系爭刀片之被上訴人之螺旋刀軸組有瑕疵,導致刨切之木頭留有刀痕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證人郭○○上開結述,堪認被 上訴人之螺旋刀軸組曾裝置上訴人先前所交付無瑕疵之刀片,交付伊客戶巨庭公司後,並無發現瑕疵而遭巨庭公司退貨之情事。且被上訴人之螺旋刀軸組亦有裝置上訴人以外之其他二家刀片廠商之同規格刀片,交付客戶巨庭公司後,亦無發現瑕疵而遭巨庭公司退貨之情事。故難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基上等情,應堪認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應有未依系爭藍圖製作之上開瑕疵存在。 四、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收受系爭刀片超過一個月以上,始對上訴人主張有瑕疵,依民法第356條第1、2項規定,應視 為被上訴人已承認所受領之系爭刀片,不得再主張有瑕疵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如前所述,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係有上開未依系爭藍圖其他未特別標註尺寸公差部分(直徑、位置度),需符合在一般公差範圍內製作之瑕疵存在。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政霖於本院訊問時,已陳稱:系爭刀片之直徑,兩造都沒有能力檢驗(參本院卷104、105頁)等語。證人郭○○於本院固結稱:被上訴人有能力檢驗系爭 刀片之上開瑕疵,係由品保人員以「投影機」檢驗系爭刀片的直徑。但會因量測手法的問題,造成兩造就檢驗數據有爭執,所以被上訴人才會送去有TAF證照之計量學公司量測( 參本院卷100頁)。而計量學公司則以「影像量測儀」,檢 驗系爭刀片之直徑及位置度(參原審卷109頁)。故綜參上 情,堪認系爭刀片上開瑕疵,衡情應非屬被上訴人依通常之檢查,即能發現之瑕疵。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非可取。五、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已同意伊就系爭刀片其中9,463片部 分,折讓(扣款)425,835元之事實,為上訴人所否認,主 張:其並未同意被上訴人片面折讓(扣款)。被上訴人就伊上開所辯,固據提出非屬系爭刀片之其餘無瑕疵刀片部分之價金支票(面額為19萬748元,參原審卷67頁,計算式參原 審卷23頁)為證。惟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實難徒以:上訴人兌領非屬系爭刀片價金之上開支票等情,即率認上訴人已同意被上訴人所為之折讓(扣款)。 六、被上訴人以伊因不完全給付所受損害(遭伊客戶退貨扣款),為抵銷抗辯部分,已為上訴人所否認。因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伊因系爭刀片之上開瑕疵,受有何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故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實難信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為真實。是伊此部分所為抵銷抗辯,為無理由。七、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既有上開瑕疵存在,則被上訴人將系爭刀片退回上訴人檢修,要求上訴人另行交付符合系爭藍圖製作之無瑕疵刀片,並為同時履行抗辯,應為有理由,且已免除伊給付上開價金遲延之責任: ㈠被上訴人辯稱:經伊通知上訴人取回系爭刀片其中14,023片檢俢,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交付符合系爭藍圖所要求之尺寸製作之無瑕疵刀片。至系爭刀片所餘1,440片部分,上訴人則 拒絕取回檢修,目前尚留在被上訴人處之事實,上訴人就系爭刀片交付後,其經被上訴人通知,已取回,及尚未取回之刀片數量部分,固不爭執,但主張:系爭刀片其中14,023片經其取回檢查後,發現並無瑕疵,係被上訴人無故拒收,伊已受領遲延。今上訴人隨時可再將之交付被上訴人(參原審卷15頁)。如前所述,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刀片既有上開瑕疵存在,則上訴人上開主張,自非可取。 ㈡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如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 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依同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 無瑕疵之物,則在出賣人為各該給付以前,買受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倘買受人已行使此抗辯權,即可免除給付遲延之責任(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㈢依上開說明意旨,被上訴人將有瑕疵之系爭刀片退回上訴人檢修,要求上訴人另行交付符合系爭藍圖製作之無瑕疵刀片,並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同時履行之抗辯,經核於法無不合,應為有理由。被上訴人既已為同時履行抗辯後,伊自得免除給付上開價金遲延之責任。而被上訴人既係依法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自無上訴人所指有何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參本院卷233頁)。 八、末按同時履行抗辯權,須雙務契約之債務人行使,倘被告就原告請求履行因雙務契約所負之債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關係存在時,原告縱不能證明自己已為對待給付或已提出對待給付,法院不能遽將原告之訴駁回,而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時,被告即向原告為給付之判決(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民法第367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金730,627元本息,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被上訴人既已為同時履行之抗辯,依法應為對待給付之判決。準此,原審逕予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核有未洽。是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此部分原判決,為有理由。爰將該部分原判決予以廢棄,並改判命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另行交付符合系爭藍圖製作之15,463片木工鎢鋼刀片之同時,應給付上訴人730,627元,及自上 訴人交付上開刀片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上訴人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部分,則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請求之理由,固有不當,惟其結論仍屬正當。是上訴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此部分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