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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給付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慧貞劉惠娟王怡菁

上訴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
曜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林郁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上訴人清償新臺幣100萬元之性質、同時履行抗辯及遲延利息等,互有歧見,此涉被上訴人減縮後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以及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項目及金額,為兼顧雙方訴訟利益,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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