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世強、曜宸有限公司、李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 曜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林郁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上訴人清償新臺幣100萬元之性質、同時履行抗 辯及遲延利息等,互有歧見,此涉被上訴人減縮後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以及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項目及金額,為兼顧雙方訴訟利益,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