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 上訴人
- 李世強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信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曜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韓銘峰律師
林郁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上訴人清償新臺幣100萬元之性質、同時履行抗辯及遲延利息等,互有歧見,此涉被上訴人減縮後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以及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項目及金額,為兼顧雙方訴訟利益,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