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6號

代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劉永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劉博文間代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不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88萬元,應徵再審、第三審裁判費各為5萬9118元,惟上訴人僅分別繳納1000元及1500元,分別不足5萬8118元、5萬7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再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