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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莊嘉蕙劉惠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呂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房國楨即巧聖傳承土木包工業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佳原律師
被上訴人
煜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茲因為釐清房國楨等人於系爭職災事故發生當日,前往現場作業之原委,認有通知證人陳○○到庭作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通知李○○到庭說明之必要;且關於李○○部分如有支付日、旅費之需,即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先行墊付。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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