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林慧貞、莊嘉蕙、劉惠娟
- 被上訴人呂志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呂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房國楨即巧聖傳承土木包工業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佳原律師 被上訴人 煜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茲因為釐清房國楨等人於系爭職災事故發生當日,前往現場作業之原委,認有通知證人陳○○到庭作證,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88條規定,通知李○○到庭說明之必要;且關於李○○部分 如有支付日、旅費之需,即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先行墊付。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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