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呂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庭瑄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房國楨即巧聖傳承土木包工業
- 即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原律師
- 被上訴人
- 煜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宜嫺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茲因為釐清房國楨等人於系爭職災事故發生當日,前往現場作業之原委,認有通知證人陳○○到庭作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通知李○○到庭說明之必要;且關於李○○部分如有支付日、旅費之需,即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先行墊付。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