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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上字第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上訴人
陳明照
上訴人
高明華
上訴人
郭親妹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彰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317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原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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