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陳明照
- 上訴人
- 高明華
- 上訴人
- 郭親妹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怡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彰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317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