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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

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指定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院於110年6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合法送達抗告人(110年6月28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查,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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