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碁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義興
- 訴訟代理人
- 趙佑全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下稱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田
- 訴訟代理人
- 江彗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建設局以新臺幣10,87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立碁公司如以新臺幣32,619,11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於立碁公司以新臺幣10,87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建設局如以新臺幣32,619,11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立碁公司上訴聲明第㈡項關於「上開廢棄部分,建設局應再給付立碁公司37,149,764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建設局應再給付立碁公司37,149,7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