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江孟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儒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元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應就所主張之瑕疵重大須重新施作費用部分,瑕疵是否業已重新施作為說明;如未重新施作,亦請就目前使用之現況價值部分為具體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