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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正禧

  • 上訴人
    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友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 王仁貴律師 被 上訴 人 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原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慶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盈佳律師 王莉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 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部分為第二次通知),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 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77條...),特此裁定: 壹、誠友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46萬1,501元(增 建與變更用途1,067萬3,506元+空調工程878萬7,975元),其 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二、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 三、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 貳、柏原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附帶上訴請求誠友公司應給付299萬5,653元〈計算式:❶消防 工項次二28萬2,550元+❷消防工程項次三7萬1,220元+❸空調 工程項次五249萬9,233元=285萬3,003元;285萬3,003元×1. 05=299萬5,653元),其中❶❷❸各細項金額係援引鑑定報告書 或回復表何處表格或何頁碼? 二、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是否均在原訴請求工項範圍 內?如是,相對應工項名稱為何?相關資料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三、前項如是,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金額應在減縮後原 訴請求金額5,952萬0,762元範圍內(原合約工程款3,211萬5,932元+追加工程款2,740萬4,830元;見本院卷三第89頁),原審已為柏原公司勝訴之判決,則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何在? 四、對於誠友公司113年3月1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以附表臚列 方式陳報)? 五、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1,946萬1,501元(增 建與變更用途1,067萬3,506元+空調工程878萬7,975元),有 何意見? 六、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有何意見? 七、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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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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