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 被上訴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即為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亦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經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該補費裁定不因此而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並不因此停止進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07號裁定參照)。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原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 在案,有該案卷可資佐憑。而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同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送達回證卷) 。惟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 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