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立亦呈有限公司、林玟伶、洪春陸即興大工程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立亦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被上訴 人 洪春陸即興大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判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37萬5,625元本息及該 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8%,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月26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承攬上訴人承包訴外人廖○○、廖○○、廖○○、 廖○○、廖○○、陳○○、陳○○(下稱廖○○等7人)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五樓半公寓房屋興建工程( 下稱系爭房屋興建工程)之模板工程(下稱系爭模板工程),工程總價爲新臺幣(下同)570萬元,並約定地樑完成後 預支30萬元,每層樓完成灌漿拆模後,業主與監造方驗收後7日內給付現金90%。嗣後被上訴人完成基礎地樑之模板工程,上訴人依約支付30萬元,一樓之模板工程尚未完成,房屋興建工程即因上訴人與廖○○等7人間之紛爭,自106年5月17 日起停工迄今。 ㈡依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工程中止時上訴人仍應結算工程款予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與廖○○等7人約定應完成之模板工程 爲585建坪,依另案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0 號給付工程款案件(下稱系爭建字第150號案件),囑託鑑 定所作成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字第120號鑑定報告書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認定被上訴人已完成之數量為97.5建坪,以總工程款570萬元計算97.5建坪之工程款應爲95萬 元(計算式:570萬元÷585坪×97.5坪=95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上訴人已給付之30萬元,上訴人尚應給付65萬元,爰依承攬契約第18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65萬元及自107年2月1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請求逾上開聲明部分,業經原審駁 回,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而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答辯: ㈠上訴人與廖○○等7人之房屋興建工程契約,係遭訴外人即業主 代理人陳竹昆惡意阻撓而無法繼續施作,間接導致系爭模板工程亦無法繼續施工。惟經系爭建字第150號案件判決認定 房屋興建工程契約尚未發生解除、終止之效力,上訴人仍有履行房屋興建工程契約之義務,上訴人亦未對被上訴人爲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結算工程款。另房屋興建工程有承重柱偏離設計圖柱位之情形,係因被上訴人放樣錯誤所致,故被上訴人應負瑕疵修補責任,被上訴人未提改善計畫進行瑕疵修補前,自不得請求工程款。 ㈡按一般工程慣例,模板工程以建坪計算數量,須樓地板、柱子、天花板等均完成,始能以建坪計算之。被上訴人僅完成基礎地樑部分,一樓僅施作至樓板及柱、牆,鋼筋綁紮工程完成尚未垂直矯正、封模之際即停工,未達得以立體平面計算建坪之程度,被上訴人主張以建坪計算系爭模板工程之工程款,並不合理。上訴人已支付被上訴人30萬元,被上訴人自不得再向上訴人請求工程款等語,資爲抗辯。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6年1月26日簽訂系爭契約承攬系爭模板工程,被上訴人已完成基礎地樑之模板工程,一樓模板工程尚未完成,系爭房屋興建工程自106年5月17日停工迄今等情,並提出系爭契約及現場停工照片爲證(見原審卷一第9至29頁),爲上訴人所不爭執。另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應給付已完成之模板工程費用部分,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之主張,並抗辯系爭模板工程尚未完工經業主驗收,被上訴人不得請求結算;被上訴人已完成之模板工程以建坪計算並不合理;被上訴人就系爭模板工程有瑕疵修補之義務,上訴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等語。 ㈡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定有明 文。經查,依系爭契約附件約定「每層樓完成灌漿拆模後,業主與監造方驗收後7日內給付予現金90%…」(見原審卷一第17頁),可知系爭模板工程之報酬可以依完成之樓層分部給付。 ㈢依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約定:「工程中止:甲方於必要時得 中止本工程之進行,按照下列辦法結算之。1.已完成之工程按照原訂單價結算…」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頁)。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模板工程因業主拒絕上訴人繼續施工而中止,依上開約定上訴人即有依工程單價結算工程款之義務;上訴人抗辯契約第18條第1項之「中止」係指契約終止,房屋興建 工程目前處於停工狀態,不適用契約第18條第1項約定云云 。然查,上訴人自承系爭房屋興建工程因業主阻撓而無法施作,間接導致系爭模板工程無法施作,自106年5月17日停工迄今已長達5年之久等情,系爭模板工程確實因上訴人之因 素無法繼續施作而發生「中止」之情形,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之「中止」限於契約終止始有適用 ,則按其文字意義應解釋爲包括中斷停止施工之情形,被上訴人基此向上訴人請求已完成部分模板之工程款,即有所據。至於上訴人抗辯依系爭契約附件約定工程尚未經業主驗收,不得請求報酬云云;依前論述,系爭房屋興建工程因業主拒絕讓上訴人繼續施工而中止,自無法依上開約定之給付辦法履行,上訴人抗辯須經業主驗收始得請求報酬之主張,並無可採。 ㈣次查,系爭模板工程已因業主拒絕上訴人繼續施工而中止,則工程中止時之承攬報酬應依單價結算工程費用,業如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之約定,被上訴人主張依工程總價按施作 建坪與約定建坪之比例計算報酬,即與上開約定不符;且系爭鑑定報告認定之完成數量爲97.5建坪(見本院卷第119頁 ),亦非系爭模板工程實際完成之數量,自不得採爲計算之基準。就系爭模板工程實際完成之數量,上訴人主張一樓完成之模板數量爲237㎡(見原審卷一第43頁),爲被上訴人否 認,上訴人並未說明237㎡數量之計算依據爲何,本院尚難採 憑。再參考系爭鑑定報告依建築執照工程結構圖及變更設計工程圖,就筏式基礎及一樓樓板的各個細項工作計算模板數量,計算出筏式基礎之模板數量爲935.43㎡、一樓樓板之模板數量爲415.82㎡(見系爭建字第150號案件卷二第18至43頁 ,詳如附表所示),上開模板數量係鑑定單位依工程圖之項目、位置,詳列數量計算方式而得出之結果,採爲本件模板數量之計算基準,尚非無據。又依系爭契約附件之約定係1㎡ 以480元之單價計算(見原審卷一第17頁),上訴人自陳願 高於約定以1㎡500元之單價計算(見本院卷第235頁),被上 訴人亦同意以1㎡500元之單價計算(見本院卷第260頁),則 系爭模板工程依完成之數量計算工程款爲67萬5,625元【計 算式:(筏式基礎部分935.43㎡+一樓部分415.82㎡)×500元= 675,625元】。從而,67萬5,625元扣除上訴人已支付之30萬元,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工程款爲37萬5,625元(計 算式:675,625元-300,000元=375,625元)。 ㈤上訴人抗辯房屋興建工程有承重柱偏移設計圖柱位情事,係被上訴人施工有放樣錯誤之瑕疵,被上訴人迄未提出改善方案及修繕,其得拒絕給付系爭模板工程報酬云云,然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⑴廖○○等7人拒絕讓上訴人繼續施工之原因,即系爭建字第150 號案件之爭議,係因廖○○等7人認爲X3與Y4、Y5、Y6座標之C 5柱主筋偏移不正及預留鋼筋保護層厚度不足等情,此有系 爭建字第150號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8頁);再依系 爭鑑定報告就上開爭議之鑑定意見:X3、Y4-6座標之C5承重柱鋼筋偏斜度屬於可作校正調整之範圍,依工地現況尚未確定施作固定結構材料之位置及校正動作,無法判定是否預留足夠之鋼筋保護層混凝土澆灌厚度,是否有影響結構安全之疑慮亦未可知;然而柱筋偏折斜度應小於1:6,且柱筋偏折處應在大樑深度內,因此柱筋於目前混凝土接觸點有偏離設計圖柱位者應拆除重作,鋼筋上段部亦有歪斜,應校正至垂直位置等語(見本院卷第96至97頁)。由上開鑑定意見可知,就C5承重柱鋼筋偏斜度及保護層混凝土澆灌厚度等問題,均屬可校正調整之範圍,惟就柱筋與混凝土接觸點有偏離設計圖柱位者應拆除重作,則拆除重作部分係屬鋼筋之施作,並未提及就模板施工部分有何瑕疵。 ⑵上訴人主張C5承重柱偏移係因被上訴人放樣錯誤所致云云,爲被上訴人否認。經查,依系爭鑑定報告指出營造商於每層樓工作進度確定後,應依設計圖放樣,豎立模板,組立鋼筋,然後校正模板及鋼筋的正確位置且應垂直,調整正確,並置妥保護層間隔器或墊塊無誤後,才可以進行封模及澆灌下一階段之混凝土(見本院卷第97頁),則被上訴人進行放樣後,始能進行豎立模板及組立鋼筋。惟觀諸上訴人提出之106年2月9日至106年5月13日之施工日報表(見原審卷第110至193頁),房屋興建工程自106年4月14日起進行一樓紮筋之 項目,自106年4月16日起進行一樓模板組立之項目,自106 年4月28日起進行一樓柱筋綁紮之項目,上訴人既已同意由 組立鋼筋之廠商進場施作,可見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放樣結果並無意見,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放樣錯誤之瑕疵,上訴人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補正瑕疵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即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7萬5,625元及自107年2月1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原審就超過37萬5,625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37萬5,625元本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人指 摘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爲無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經本院審核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六、據上論結,上訴人上訴爲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附表】 工程種類 工作項目 工作數量計算方式 數量結果(加計5%誤差値) 筏式基礎的FS0板及FS1板 外側模板使用量 外側模板:(42.8×2+11.27×2)×0.5=54.07㎡ 56.77㎡ 筏式地基的外側模板 筏式地基的剩餘的全部外側模板面積 外側模板:(42.8×2+11.27×2)× 1.5=162.21㎡ 170.32㎡ FBO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4.25×1.3+5.3×1.3=12.42㎡ 13.04㎡ FCB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2-0.4)×1.3×2×2=8.32㎡ 8.74㎡ FCB7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2-0.4)×1.3×2×2=8.32㎡。 17.47㎡(計算前後兩面) 第1根FG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4.25×1.3×2=11.05㎡ 23.21㎡(計算前後兩面) 第1根FG2地樑 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 FB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FB7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2根FG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4.25×1.3×2=11.05㎡ 23.21㎡(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2根FG2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 FB2地樑 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FB8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3根FG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4.25×1.3×2=11.05㎡ 23.21㎡(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3根FG2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 FB3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FB9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管道間的FBO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4.25×1.3+2×1.3=8.13㎡ 17.06㎡(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4根FG1地樑 模板使用量 4.25×1.3×2=11.05㎡ 23.21㎡(計算前後兩面) 第4根FG2地樑 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計算前後兩面) FB4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FB10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5根FG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4.25×1.3×2=11.05㎡ 23.21㎡(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5根FG2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計算前後兩面) FB5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FB1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1.3=6.5㎡ 13.65㎡(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6根FG1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4.25×1.3×2=11.05㎡ 23.21㎡(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6根FG2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計算前後兩面) FB6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3×1.3=6.89㎡ 14.47㎡(以兩側面積計算) FB12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3×1.3=6.89㎡ 14.47㎡(以兩側面積計算) 第7根FG1地樑 模板使用量 4.25×1.3×2=11.05㎡ 23.21㎡(計算前後兩面) 第7根FG2地樑 內側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以兩側面積計算) FCB6地樑 模板使用量 4.25×1.3=5.3㎡ 11.60(以兩側面積計算) FBO地樑 模板使用量 4.25×1.3+2×1.3=8.13㎡ 17.06㎡(以兩側面積計算) FB13地樑 模板使用量 5.3×1.3×2=6.89㎡ 7.23㎡ FG3地樑 模板使用量 5.3×1.3×2=13.78㎡ 14.47㎡ 130公分寬及50公分厚的擋土牆基礎及高出路面高層G點150公分厚度20公分的檔土牆 模板使用量 (0.65+1.5)×17×1.65=60.31㎡ 63.32㎡ 牆擋土牆 內外側模板 (4.5+5.3+4.25+0.5+0.3)×(1.5+2)×2=103.95㎡ 109.15㎡ 小計 935.43㎡ 一樓牆板的鋼筋使用量及外側模版 FB0地樑上面的甲梯牆壁外側模版 (0.5+4.25+0.5)×3.8=19.95㎡ 20.95㎡ FCB1地樑上面的甲梯牆壁外側模版 2×3.8=7.6平方米 7.98㎡ X3側的FCB7地樑上面牆壁的外側模版 (1.5+0.5)×3.8=7.6㎡ 7.98㎡ 第一根FG1及FG2地樑上的甲梯牆壁外側模版 4.25×3.1=13.18㎡ 13.83㎡ FBI地樑上面牆壁的外側模版 (0.7+5)×3.1=17.67 ㎡ 18.55㎡ FB7地樑上面牆壁的外側模版 (0.7+5)×3.1=17.67 ㎡ 18.55㎡ 第一根FG1與FG2地樑內含有3根C1承重柱 FB2地樑上面牆壁的外側模版 (0.7+5)×3.1=17.67 ㎡ 18.55㎡ 編號FB8地樑的X3側地樑上的一樓牆壁外側模版 5×3.1=15.50㎡ 16.28㎡ 第二根FG1與FG2地樑內含有2根C1承重柱及1根C2承重柱 管道間的外側板模 2×4×3.8=30.40㎡ 31.92㎡ 編號FB8地樑的X3側地樑上的一樓牆壁外側模板 5×3.1=15.50㎡ 16.28㎡ 第三根FG1與FG2地樑內含有2根C1承重柱及1根C2承重柱 編號FB9地樑的X3側地樑上的一樓牆壁外側模板 5×3.1=15.50㎡ 16.28㎡ 第四根FG1及FG2地樑上的乙梯側牆壁外側模版 4.25×3.1=13.18㎡ 13.83㎡ FB4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版 (0.7+5)×3.8=21.66 ㎡ 22.74㎡ 編號FB10地樑的X3側地樑上的一樓牆壁外側模版 (0.7+5)×3.8=21.66㎡ 22.74㎡ 第四根FG1與FG2地樑內含有1根C2、C3及C5承重柱各1根 FB5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版 (0.7+5)×3.8=21.66㎡ 22.74㎡ FB11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版 (0.7+5)×3.8=21.66㎡ 22.74㎡ 第五根FG1與FG2地樑內含有1根C3、C4及C5承重柱各1根 FB6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板 (0.7+5)×3.8=21.66㎡ 22.74㎡ FB112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板 (0.7+5)×3.8=21.66㎡ 22.74㎡ 第六根FG1與FG2地樑內含有1根C3、C4及C5承重柱各1根 第七根FG1及FG2地樑上的丙梯側牆壁外側模板 4.25×3.1=13.18㎡ 13.83㎡ FCB6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板 2×3.8=7.6㎡ 7.98㎡ FBO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板 (4.25+0.5)×3.8=18.05㎡ 18.95㎡ FB13地樑上面一樓牆壁之外側模板 5.3×3.1=16.43㎡ 17.25㎡ 第七根FG1與FG2地樑內含有1根C3、C4及C5承重柱各1根 第八根FG1及FG2地樑上的丙梯側牆壁外側模板 5.3×3.8=13.18㎡ 21.15㎡ 小計 4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