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爲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賴元禧律師 被上訴 人 皇博小吃部 法定代理人 兼下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俞戎 被上訴 人 鐘友薇 翁立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9號提起上訴,並爲訴之 追加,本院於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雅驛公司)於原審就原工程款、追加工程款及諮詢服務費用依承攬關係爲請求;於本院就追加工程款及諮詢服務費用部分追加依不當得利關係爲請求(見本院卷一第122頁、第371頁),核追加之訴與原訴係就同一基礎事實為請求,訴訟證據及資料具有同一性,可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加以利用,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雅驛公司主張: ㈠雅驛公司(原爲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更名爲雅驛公司)與皇博小吃部、翁立馨、鐘友薇(下稱皇博小吃部等3人)於108年12月10日簽訂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承攬合約書),由雅驛公司承攬施作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龍涎居臺中精誠店」之室內裝修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以通訊軟體LINE確認承攬合約書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報價單後,雅驛公司於108年12月17日進 場施作,系爭工程業已完工,「龍涎居臺中精誠店」於109 年1月5日已開始營業,皇博小吃部等3人應支付系爭工程款 新臺幣(下同)105萬4,000元(含稅)及追加工程款51萬1,280元(含稅)。 ㈡雅驛公司於施工期間另提供非系爭工程之其他業務諮詢予皇博小吃部等3人,依承攬合約書第11條約定,皇博小吃部等3人應另支付服務費用46萬3,910元。皇博小吃部等3人合計應支付202萬9,190元(計算式:1,054,000+511,280+463,910= 2,029,190,詳如附表一「請款金額」欄所示),皇博小吃 部等3人僅支付系爭工程款100萬元及追加工程款17萬3,850 元,合計117萬3,850元(詳如附表一「已付金額」欄所示),尚欠85萬5,340元(計算式:2,029,190元-1,173,850元=8 55,340元),皇博小吃部等3人就對雅驛公司之債務應負不 真正連帶債務責任。原審判命皇博小吃部應給付1萬8,700元本息,駁回雅驛公司之其餘請求,雅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爰依承攬關係(就系爭工程款、追加工程款及諮詢服務費)、不當得利關係(就追加工程款及諮詢服務費)擇一請求皇博小吃部等3人應各再給付83萬6,640元。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駁回後開請求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皇博小吃部等3 人應各再給付83萬6,6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一人 爲給付時,其他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二、皇博小吃部等3人答辯: ㈠系爭工程定作人爲皇博小吃部,翁立馨、鐘友薇僅係皇博小吃部內部人員,且依承攬合約書所示,契約當事人爲雅驛公司與皇博小吃部,翁立馨、鐘友薇既非契約當事人,亦非連帶保證人。 ㈡雅驛公司於108年12月19日及同年月23日藉由LINE傳送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報價單,經雙方議價後同意系爭工程之承攬報酬爲108萬元;雅驛公司雖有於108年12月24日藉由LINE傳送承攬合約書電子檔,惟兩造除就工程款108萬元(不含稅) 部分有做確認外,就承攬合約書其餘內容均未再做磋商討論,雅驛公司亦未要求皇博小吃部簽約,是以兩造僅有就附表二、三所示之報價單、總價爲108萬元、工期等有合致意思 外,其餘承攬合約書之內容並未有意思合致。 ㈢系爭工程係以總價承攬方式計算報酬,惟雅驛公司就附表二木作工程編號1所示「騎樓柱面木作造型LOGO牆及柱面面貼 」、編號15所示「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並未施作,扣除上開2部分之工程款7萬9,000元(計算式:70,000+9,000=79 ,000),皇博小吃部僅需支付承攬報酬100萬1,000元(計算式:1,080,000-79,000=1,001,000),皇博小吃部業已支付 100萬元。 ㈣皇博小吃部除已支付上開承攬報酬100萬元以外,尚有因雅驛 公司代購洗碗機、熱水器、窗簾及代爲請電等費用(即附表一追加工程編號1至6項所示,未含編號6之運費2,000元),另支付予雅驛公司17萬3,850元。至於附表一編號6之運費2,000元及編號7至25所示工程,或屬原契約承攬範圍,或屬施工不當瑕疵修補,或屬雅驛公司無償贈與,雅驛公司就上開未給付部分無法證明有追加工程之合意,皇博小吃部並無給付之義務,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㈤雅驛公司依承攬合約書第11條約定請求之服務費用46萬3,910 元,皇博小吃部並未於承攬合約書簽名,自不得認雅驛公司與皇博小吃部就承攬合約書第11條約定已有意思合致。且觀諸雅驛公司主張之諮詢內容,其對話多爲聊天性質,無從證明皇博小吃部諮詢起迄時間及詢問內容爲何,不符一般社會常情所稱專業諮詢服務,皇博小吃部並無給付之義務,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㈥系爭工程應於108年12月底完工,延宕至「龍涎居臺中精誠店 」開幕後109年1月9日仍未完工,皇博小吃部可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向雅驛公司請求工期延宕之損害賠償;依承攬 合約書第6條第2項約定每逾1日以工程款1/1000計罰,雅驛 公司逾期10日(自108年12月31日算至109年1月9日),皇博小吃部可請求工期延宕之損害賠償為9,700元,並以之與雅 驛公司主張之工程款債權爲抵銷(皇博小吃部等3人於原審 另主張因淹水事由對雅驛公司可以5,000元損害賠償債權爲 抵銷部分,已於本院表明不爲抵銷抗辯)等語,資爲抗辯。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雅驛公司主張兩造成立承攬關係,雅驛公司已完成系爭工程,皇博小吃部等3人應各給付202萬9,190元,惟皇博小吃部 等3人僅給付117萬3,850元,除原審已判命皇博小吃部應給 付之1萬8,700元外,其尚得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179條 規定請求皇博小吃部等3人各給付83萬6,640元,為皇博小吃部等3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分述如下。 ㈡承攬關係存在於雅驛公司與皇博小吃部間: ⒈雅驛公司主張一開始是由翁立馨、鐘友薇和雅驛公司洽談,之後才成立皇博小吃部,翁立馨係陳俞戎配偶,在水利局上班,鐘友薇是藥局藥師,爲皇博小吃部實際合夥人,並非皇博小吃部員工,皇博小吃部等3人爲承攬契約當事人而應負 不真正連帶責任云云,爲皇博小吃部等3人所否認。 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工程係約定施作「龍涎居臺中精誠店」之室內裝修工程,爲兩造所不爭執,而「龍涎居臺中精誠店」係由皇博小吃部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73頁),皇博小吃部抗辯其爲系爭工程之定作人,應可採信。至於翁立馨、鐘友薇同爲系爭工程LINE群組成員,並於群組中發言詢問事項(見原審卷第173至至211頁、第549至583頁) ,僅能認翁立馨基於配偶關係,鐘友薇基於友人關係爲陳俞戎處理皇博小吃部相關事務,難以此即認翁立馨、鐘友薇亦爲系爭工程之定作人。 ⒊次查,依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之記載,皇博小吃部之負責人爲陳俞戎,合夥人爲王志文(見原審卷第73頁),雅驛公司主張翁立馨、鐘友薇爲皇博小吃部之實際合夥人,爲翁立馨、鐘友薇所否認,雅驛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主張,自難認翁立馨、鐘友薇係皇博小吃部之實際合夥人。翁立馨、鐘友薇未在承攬合約書上簽名(見原審卷第18至22頁),亦非皇博小吃部之實際合夥人,雅驛公司主張翁立馨、鐘友薇應就系負爭工程之報酬給付義務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並無理由。 ㈢承攬合約書對於皇博小吃部已生效力: 雅驛公司主張其於108年12月24日藉由LINE傳送承攬合約書 予皇博小吃部等3人,皇博小吃部知悉承攬合約書內容而無 異議等情,並提出LINE文字紀錄爲憑(見原審卷第31頁)。按承攬契約為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經查,雅驛公司於108年12月24日將承攬合 約書以LINE傳送至群組中,爲皇博小吃部所不爭執,且鐘友薇開啟電子檔案後將承攬合約書第1頁截圖,在群組中詢問 工程款總價確定爲「1,080,000(不含稅)」(見原審卷第179頁),應認皇博小吃部已開啟承攬合約書電子檔案,而得以知悉承攬合約書全部內容,皇博小吃部未於斯時提出異議,應認雅驛公司與皇博小吃部就承攬合約書之內容,已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自對皇博小吃部發生效力,皇博小吃部抗辯未簽署承攬合約書即未發生效力云云,並不可採。 ㈣系爭工程報酬係總價承攬: ⒈按承攬報酬之計算分為總價承攬及實作實算,採實作實算者,定作人應按實際完成之工作數量計算承攬人之報酬;採總價承攬者,係承攬人完成契約所約定之工作,由定作人支付固定報酬之契約,除於工作過程中,另有增減工作數量、不可歸責於承攬人之重大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害、事前不可預測之極大物價波動等事項發生外,否則承攬人就承攬報酬之結算金額,即為兩造於承攬契約之契約金額。 ⒉經查,依附表二所示報價單爲92萬6,057元,經議價後爲90萬 元(見原審卷第24、169頁);附表三所示報價單20萬2,950元(見原審卷第25、171頁),經雅驛公司負責人王心芯於LINE群組中表示就水電報價部分優惠至18萬元,及回覆鐘友 薇LINE對話中表示工程款108萬元係90萬元加18萬元之合計 金額(見原審卷第175、213頁之LINE對話),核與承攬合約書第3條約定工程總價爲108萬元(不含稅)相符(見原審卷第18頁之承攬合約書及第23頁階段性付款一覽表),且兩造於本院辯論期日均不爭執原合約約定108萬元之範圍即爲附 表二、三所示之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372頁),足認雅驛 公司與皇博小吃部就系爭工程合意成立之承攬契約內容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報價單。 ⒊再查,附表二、三所示報價單未約定按實際完成之工作數量計算報酬,且王心芯於「龍涎居臺中精誠店」開業後109年1月10日在LINE群組中表示「實際金額1,080,000」(見本院 卷二第39頁);另雅驛公司工地主任林○○於109年2月15日在 LINE群組中表示「另外公司有多做項目:⒈後場區油漆…,公 司議價後,總價承攬,所以這些就暫不計算,希望可以把工程儘快結案,再請麻煩確認後沒問題,能盡快滙款」(見本院卷二第63頁),足認系爭工程為總價承攬契約。 ㈤雅驛公司未依報價單約定施作木作工程編號1、15之項目: ⒈皇博小吃部抗辯雅驛公司未依附表二所示報價單之約定,施作木作工程編號1「騎樓柱面木作造型LOGO牆及柱面面貼」 、15「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所示項目等情,雅驛公司對於未施作上開2項工程並不爭執,而主張其於108年12月10日與皇博小吃部當面討論施作範圍時,即議定施作範圍不包括「騎樓柱面木作造型LOGO牆及柱面面貼」、「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惟雅驛公司員工於108年12月11日傳送至 LINE群組之報價單未將該2項目刪除云云,並提出王心芯與 龍涎居總部主管高煌棋之LINE對話爲證。 ⒉經查,觀諸雅驛公司於108年12月11日傳送之報價單(內容如 附表二所示)已明確記載木作工程含「騎樓柱面木作造型LOGO牆及柱面面貼」、「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2個項目( 下稱系爭未施作項目),且報價單包含系爭未施作項目金額共計爲84萬1,870元,加計10%監工費8萬4,187元,合計金額爲92萬6,057元,雅驛公司並就92萬6,057元議價後優惠爲90萬元(見原審卷第24、169頁)。倘若王心芯與皇博小吃部 就施作範圍合意未包含系爭未施作項目,該報價單之合計金額應扣除系爭未施作項目費用70,000元、9,000元,金額爲76萬2,870元,加計10%監工費7萬6,287元,合計金額爲83萬9,157元,遠比雅驛公司議價後優惠之90萬元爲低,即無優惠可言。且王心芯於108年12月19日在LINE群組中亦重貼附表 二所示之報價單(見原審卷第30頁LINE對話),即王心芯對於附表二所示報價單知之甚詳,王心芯亦未糾正報價單內容有何錯誤,雅驛公司事後主張附表二所示報價單上記載系爭未施作項目是誤列云云,自難採信。 ⒊至於雅驛公司以王心芯與訴外人高煌棋之LINE爲證,觀諸王心芯之對話內容「有騎樓最低價95、水電18」、「無騎樓最低價88、水電18(未稅)」、「騎樓是包四面柱子,想說假如要省,我就直接油漆就好」(見本院卷一第165頁);又 王心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這是我回報總公司系爭店面裝潢的預算,有騎樓最低價95價是指柱子有貼木皮約要7 萬多元,無騎樓最低價88萬元就是指柱子不貼木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9頁)。惟就王心芯回報予龍涎居總公司關於 報價內容之對話,並無法認定皇博小吃部亦有接收到相同之訊息內容,並與皇博小吃部達成合意。另就「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部分,經證人林○○於本院證述:「(是否知道不 施作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我知道,後來廚具廠商到現場要拉風管進去之後,門就沒辦法打開,所以就改伸縮拉門。」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72頁),可知「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原本係要施作,僅因現場施作遇到困難始放棄施作,亦與雅驛公司主張附表二所示報價單不含「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不符。是以附表二所示報價單之記載,明確包含系爭未施作項目,雅驛公司即應受報價單約定之拘束,即有施作木作工程編號1、15所示項目之義務,雅驛公司自承未 予施作,皇博小吃部抗辯應扣除系爭未施作項目之費用,應有理由。 ㈥雅驛公司不得請求附表四所示之追加工程費用: ⒈雅驛公司主張皇博小吃部應依承攬關係及不當得利關係給付附表四編號1至20所示之追加工程費用(即附表一追加工程 部分編號6至25所示,編號6僅就運費2,000元爲主張)云云 ,爲皇博小吃部所否認。 ⒉經查,承攬合約書第7條第1項約定:「甲方(指皇博小吃部,下同)書面或通訊軟體提出之工程變更,經雙方協定相關工期與工程費用方可施作。該工程追加款項需於當期付款階段一併請款計價,如未於階段內請款計價到,應在尾款時綜合統計支付追加款項」、同條第3項約定:「簽約後,完工 前之追加減工程,需由雙方協議相關細節方可施作,乙方(指雅驛公司,下同)不得擅自變更施作,乙方已施作部分,由甲方依前2項約定給付工程款,未給付工程款時,乙方有 權利停工至甲方付款後再施工,甲方也應順延時間給乙方。」(見原審卷第21至22頁)。依承攬合約書上開約定系爭工程若有追加項目,應經雅驛公司與皇博小吃部先行協議工期及工程費用後,雅驛公司始能進行施作。雅驛公司另主張報價單上已註明未含在報價單上之施作項目即爲追加工程云云,惟查依報價單上記載:「本估價單未列項目,不含本工程總價內,施作依確認圖面施作。」等文字(見原審卷第24、25頁),其意僅指報價單未列項目即未予以估價,並未有報價單上未列項目即視爲追加工程之意,雅驛公司之主張並不可採。茲就雅驛公司主張之附表四編號1至20所示追加項目 分析如下: ⑴熱水器運費2,000元部分: ①雅驛公司主張爲配合皇博小吃部於109年1月5日開幕,委請台 北市之浤騰工程行於元旦假期運送重達20加侖之熱水器而支付運費2,000元云云,並提出浤騰工程行出具之報價單爲證 (見原審卷第305頁);皇博小吃部對於雅驛公司支付2,000元運費部分不予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74頁),惟抗辯並未 與雅驛公司達成支付此運費之合意等語。 ②經查,雅驛公司並未證明就此部分先行與皇博小吃部達成協議,且皇博小吃部已同意承擔2,000元之運費,雅驛公司自 不得依承攬合約書爲請求。又雅驛公司並未證明爲何僅能於元旦假期,並由台中市以外地區之浤騰工程行進行運送熱水器,以致須另行支付運費2,000元之必要性,此爲雅驛公司 自行決定之作爲,難認其受有損害,雅驛公司依不當得利關係爲請求,亦無理由。 ⑵夜間查線4,000元部分: ①雅驛公司主張施工期間因皇博小吃部發包之監視器廠商於裝設監視器時不慎將工地2、3樓住戶之加壓馬達關閉,導致3 樓以上住戶無水可用,經陳俞戎通知後,雅驛公司於夜間緊急查驗電路云云,並提出LINE對話爲證(見原審卷第54頁);皇博小吃部否認係監視器廠商誤關加壓馬達造成3樓以上 住戶無水可用,且抗辯未與雅驛公司就此部分達成追加工程之合意等語。 ②經查,雅驛公司於LINE群組表示「3樓房客說晚上有監視器去 做後,他們樓上沒水,請問有關到什麼嗎?」(見原審卷第54頁),此部分亦經證人林○○於本院證述:「我們師傅正常 施工到5點下班,下班後直到晚上11點多接到陳俞戎來電話 說樓上住戶沒有水,他們懷疑是馬達被關閉,所以我們緊急請師傅趕過去,師傅檢查後回報應該是晚上業主委託的監視器廠商誤觸導致,事後我們也跟陳俞戎回報狀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1頁)。是以系爭工程施工期間確有發生監 視器廠商誤關加壓馬達乙事,惟關於夜間查線4,000元是否 經雅驛公司與皇博小吃部合意爲追加工程,雅驛公司並未舉證證明;且林○○於109年2月15日於LINE群組表示:「另外公 司有多做項目:1.後場區油漆、2.後場區壁面PVC、3.前場 區壁面PVC、4.水電查修、5.店面地面油漆夜間施工、6.前 區油漆施工、7.全室壁面修補、8.拉門運費,公司議價後,總價承攬,所以這些就暫不計算,希望可以把工程儘快結案,……」(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雅驛公司既已表示「水 電查修」之費用不予計價,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⑶查電話線3,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施工期間因監視器廠商施作不當,導致電話線路不通,雅驛公司於109年1月7日與中華電信施工人員查驗 線路,雅驛公司爲此購買1部電話機做現場測量云云,並提 出LINE對話爲證(見原審卷第50頁);皇博小吃部抗辯調查電話線路屬於附表三所示報價單關於「新配電話出口」、「新配網路出口」之必要施工環節,且聯絡中華電信人員亦非雅驛公司所爲,並未與雅驛公司就此部分達成追加工程之合意等語。 ②經查,王心芯於109年1月7日於LINE群組表示「有收到中華電 信的電話了嗎?」,翁立馨回以「沒耶」,王心芯表示「好,我再問一下」,陳俞戎即回以:「已經打給中華電信了」(見原審卷第199頁),觀諸該等對話紀錄無法認定雅驛公 司就中華電信人員查修電話線有何配合施工之行爲,雅驛公司亦未提出就此部分與皇博小吃部已協議爲追加工程,其依承攬合約書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即無理由。且因雅驛公司無法證明就中華電信人員查修電話線有何配合施工之行爲,皇博小吃部並無受有利益,其依不當得利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亦無理由。 ⑷騎樓天花板油漆32,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報價單「油漆」項目中之「全室天花板噴白施作管漆白」之施工範圍,不包含騎樓區之天花板,並提出3D圖面爲證(見本院卷一第159至161頁);皇博小吃部抗辯 「全室」應包含騎樓,且「龍涎居臺中精誠店」室內店面爲42.5㎡,依報價單所示天花板油漆爲1萬5,000元,騎樓面積爲15.40㎡,天花板油漆爲32,000元,皇博小吃部不可能與雅 驛公司就此部分合意爲追加工程等語。 ②經查,依皇博小吃部提出之臺中市○區○○路00000號建物所有 權狀記載:一層樓之面積爲42.50㎡、騎樓之面積爲15.40㎡( 見原審卷第367頁),再依報價單記載「全室天花噴白施做 管漆白」之工程費用爲1萬5,000元(見原審卷第169頁), 雅驛公司主張就騎樓面積僅約一樓面積1/3,天花板油漆之 費用卻高達2倍以上,顯不合理。又系爭工程報酬計算方式 係採總價承攬方式,非以工作數量計算報酬,業如前述,報價單記載「全室天花噴白施做管漆白」,未標註未含騎樓,皇博小吃部抗辯「全室」應包含騎樓,應可採憑。至於雅驛公司提出之3D圖面,無法認定「全室」之定義未包含騎樓,且雅驛公司未舉證證明皇博小吃部同意就此部分合意爲追加工程,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⑸熱水器現場補強補洞板9,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因原始壁面無法承受20加侖熱水器之重量,須增加局部區域加厚夾板,使木作輕隔間能懸吊重物避免倒塌云云,並提出現場補洞板之照片爲證(見本院卷一第113頁 );皇博小吃部對於雅驛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不予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74頁),惟抗辯此爲雅驛公司原先設計不當所 進行之補救措施,難認係追加工程,其未與雅驛公司就此部分達成追加工程之合意等語。 ②經查,觀諸如附表三所示報價單編號第22項所示「配合設備安裝:煮麵機/熱水器/自動控制盤」(見原審卷第25、171 頁),關於熱水器之安裝本爲報價單所示之工作範圍,縱然實際安裝時有原先預想不到之困難,亦應由雅驛公司設法解決,難認爲追加工程項目;且雅驛公司未舉證證明皇博小吃部同意就此部分合意爲追加工程,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⑹磁磚運費5,5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因雅驛公司於聖誕節日找不到廠商運送磁磚,而由王心芯自行運送並計時收費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王心芯於108年12月21日LINE對話中並未表示其自行運送係要收費,且報價單上並未約定磁磚運費另計,難認係追加工程,其未與雅驛公司就此部分達成追加工程之合意等語。 ②經查,依一般裝修工程慣例,承攬人均自行或由材料商將施工材料運送至施工現場,鮮少有就施工材料另計算運費而轉嫁予定作人;且於附表二所示報價單上,關於各種工程如泥作、磁磚、木作等均未加計材料之運費,應認施工現場所需各種材料之費用均已含運送而無須另外計費。依雅驛公司之主張係因於聖誕節日材料廠商無法運送磁磚,而由王心芯自行載送,若王心芯就此認爲應由皇博小吃部另行支付運費,應先行與皇博小吃部協議。惟觀諸王心芯於LINE群組中僅表示「我磁磚也會一起拿下去」(見原審卷第181頁),並未 與皇博小吃部就載送磁磚應支付運費乙事達成協議,雅驛公司自不得依承攬合約書爲請求。又雅驛公司未證明爲何僅能於聖誕假期載運磁磚,以致材料廠商無法配合運送,此爲雅驛公司自行決定之作爲,難認其受有損害,雅驛公司依不當得利關係爲請求,亦無理由。 ⑺門片拆除1,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因皇博小吃部購買之抽油煙機風管擋到門板,門板無法正常關閉,而將門板改裝拉簾門,而須拆除門片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從未同意雅驛公司拆除任何門片,翁立韾就此向雅驛公司提出質疑時,雅驛公司於LINE群組表示係設備廠商拆除與其無關等語。 ②經查,觀諸翁立韾於LINE群組表示「我要說的是門要拆掉要先跟我們告知,沒關你就收吧,我不想再說了」,王心芯回以「門在旁邊,是沒丟,因爲是設備廠商施工拆,我們拆除時沒拆」(見原審卷第211頁)。是以雅驛公司既無拆除門 片之施工,更無與皇博小吃部就此部分合意爲追加工程,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⑻3樓以上之查電工程15,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水電工程施工前之查電應僅限於施工地點1樓, 然因本件裝潢工程電線配置交錯複雜,致使雅驛公司需花費額外時間追加3樓以上之查電工程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關 於調查線路屬於雅驛公司進行水電工程前之必要施工環節,即爲報價單之施工範圍,非屬追加工程等語。 ②經查,觀諸如附表三所示報價單爲各項機電工程,包含「櫃台廻路」、「工作插座廻路」、「電燈廻路」等(見原審卷第25、171頁),施工前之線路調查應爲原本之工作範圍, 縱然實際調查時發現線路複雜而須就3樓以上一併調查,亦 應由雅驛公司設法解決,難認爲追加工程項目;且雅驛公司未舉證證明皇博小吃部同意就此部分合意爲追加工程,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⑼2樓+地下室清潔打掃消毒39,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報價單上之清潔工作僅限於一樓「粗清」,因皇博小吃部要求雅驛公司另要進行抽油煙機及不鏽鋼壁面、既有家電清潔等作業,上揭工項需用特定專業工具與藥水方能清理,已屬「細清」範圍,自應為追加工項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施工期間1樓灰塵飄向2樓及地下室,雅驛公司本應負清潔責任,施工弄髒既有家電,亦應負清潔責任,抽油煙機清潔是不銹鋼廠商運回施作,非雅驛公司所為,不銹鋼壁面亦未清潔,係直接貼上PVC塑膠地磚,雅驛公司若要另行 收費必須事前報價,再由皇博小吃部決定是否施作等語。 ②經查,系爭工程報酬計算方式係採總價承攬方式,非以工作數量計算報酬,業如前述,報價單記載「清潔工作(1F),15,000元」,未標註僅爲粗清或包含細清(見原審卷第24、169頁)。又翁立韾於LINE群組中表示「之前您報價單裡面 有包含清潔的部分嗎 ?如果有請問有包含2樓嗎?」,王心芯回以「有清潔,我幫你一起掃,但是ㄔㄨ清好嗎?請勿用手 摸檢查驗收。哈哈哈,我們本來是只有一樓」(見原審卷第173頁),觀諸上開對話可知,雅驛公司同意就二樓一併清潔,但僅爲粗清方式。另雅驛公司並未證明確實有就1樓之抽 油煙機、不鏽鋼壁面及既有家電進行細清等作業,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⑽後場區面貼PVC塑膠地磚(夜間施工)含料40,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PVC塑膠地磚鋪設於地面及鋪設於牆壁之施工工 法不同,PVC塑膠地磚鋪設於牆壁需使用三秒膠黏貼,因三 秒膠具有毒性,一般無法連續施工,下午5時之後就算夜班 施作,計薪方式係以施作3小時計算半天薪資云云;皇博小 吃部抗辯報價單載有贈送項目「後場區PVC塑膠地磚」,可 知此項目為雅驛公司無償贈與等語。 ②經查,觀諸附表二所示報價單上記載議價後90萬元含「後場區PVC塑膠地磚」(見原審卷第24、169頁),可知90萬元工程款中包含「後場區PVC塑膠地磚」之工程;另林○○於109年 2月15日於LINE群組表示:「另外公司有多做項目:1.後場 區油漆、2.後場區壁面PVC、3.前場區壁面PVC、4.水電查修、5.店面地面油漆夜間施工、6.前區油漆施工、7.全室壁面修補、8.拉門運費,公司議價後,總價承攬,所以這些就暫不計算,……」(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足認雅驛公司就 「後場區壁面PVC」已表示不予計價,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 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⑾廢棄物垃圾/PVC塑膠地磚6,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報價單木作工程項目中「面貼木3MM紋PVC塑膠地磚修補」之施工範圍僅為拆除原櫃台下方與鋪設PVC塑膠 地磚,又報價單拆除工程項目係指拆除既存物體之清運,未包含工程結束後之廢棄物清運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報價單「拆除/其他工程」項下「拆除搬運+垃圾車工程廢棄物」已 包含工程結束後之廢棄物清運,PVC塑膠地磚則屬於木作工 程項下「面貼木3MM紋PVC塑膠地磚修補」之範圍內等語。 ②經查,觀諸如附表二所示報價單關於拆除工程第5項記載「拆 除搬運+垃圾車工程廢棄物,25,000元」(見原審卷第24、1 69頁),依其文義應已包含工程結束後之廢棄物清運,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又關於木作工程第17項記載「面貼木3MM紋PVC塑膠地磚修補」,及議價欄記載包含「後場區PVC塑膠地磚」(見 原審卷第24、169頁),均已涵括PVC塑膠地磚工程,雅驛公司於此部分主張之PVC塑膠地磚費用究指爲何,無法確認, 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⑿瓦斯管聯絡申請2,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施工期間於瓦斯公司人員施工時,林○○與工班 人員在旁監工,並口頭告知皇博小吃部施工範圍及價格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瓦斯公司人員施工原因,係爲截斷瓦斯管線,好讓雅驛公司面貼PVC地磚,雅驛公司原本即須在現場 監督施工,且係由陳俞戎自行連絡瓦斯公司,難謂追加工程等語。 ②經查,證人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雅驛公司請皇博小吃部 自行聯絡瓦斯公司,當天瓦斯公司人員到場時,因陳俞戎不知道改管範圍要到哪裡,所以要求雅驛公司要到現場,他們是早上11點多到現場,也有進行拍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2頁)。依證人林○○證述可知,瓦斯公司人員施工原因係爲 更改瓦斯管路,難謂與裝修工程無關,雅驛公司派員在場監督應爲原施工範圍,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⒀後場區廢除排水3,5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後場區廢除排水係因原先後場區為廚房,故有許多既有之給水、排水管線必須切除、阻斷、封住加上修飾,該項目本非原承攬契約之範圍,自應為追加工項云云,爲皇博小吃部所否認。 ②經查,雅驛公司就此部分雖提出現場施工完之照片爲證(見本院卷一第189頁),惟觀諸該照片爲排油煙機的排風口, 離地面超過2米,無法認定與雅驛公司主張地面排水有何關 連;且皇博小吃部抗辯照片中孔洞之切除、阻斷、封住,修飾係不鏽鋼廠商施作風管時所為,非雅驛公司為之,雅驛公司亦未舉證以實其說,雅驛公司未舉證證明,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⒁騎樓地面南方松油漆(夜間施工)45,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於皇博小吃部於109年1月5日開幕,因陳俞戎要 求於夜間趕工施作部分工程,而以夜班施作,計薪方式係以施作3小時計算半天薪資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該項目為雅 驛公司無償贈與,騎樓地面不到4坪,要價4萬5,000元,超 出行情價太多,皇博小吃部不可能與雅驛公司合意爲追加工程等語。 ②經查,林○○於109年2月15日於LINE群組表示:「另外公司有 多做項目:1.後場區油漆、2.後場區壁面PVC、3.前場區壁 面PVC、4.水電查修、5.店面地面油漆夜間施工、6.前區油 漆施工、7.全室壁面修補、8.拉門運費,公司議價後,總價承攬,所以這些就暫不計算,希望可以把工程儘快結案,…… 」(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雅驛公司既已表示「店面地面油漆夜間施工」之費用不予計價,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⒂LOGO牆面除膠打磨四底三度50,0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報價單上之油漆工法僅為牆面除膠打磨1底2度或2底2度(底係指底漆;度係指面漆之次數),然因皇博小吃部要求油漆工法提高為牆面除膠打磨4底3度,超過原承攬契約範圍,應為追加工項云云;皇博小吃部抗辯報價單的油漆工項並未提及使用何種工法,其僅是要求雅驛公司將施工不當之處爲瑕疵修補等語。 ②經查,證人林○○於本院證述:「(LOGO牆面除膠打磨4底3 度 為何會進行此工項,此工項與報價單的油漆項下之前區局部批土粉刷,有何差別?)局部批土粉刷原則上於龍涎居加盟店的作法都是1底2度,當初因為LOGO牆面做完之後陳俞戎覺得不滿意,請師傅重新批土粉刷,從早上一直到晚上,不斷做一樣動作,已經超過4底3度了。(為何你們多次批土粉刷,陳俞戎都覺得不滿意?)因為1底2度的作法,牆面無法完全平整,還是會有輕微的凹凸,陳俞戎無法接受。要一直做到4底3度後才沒有凹凸的情形。(陳俞戎要求要重新批土粉刷是在工程驗收之前還是驗收之後?)是在驗收之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3頁)。依證人林○○所述,皇博小吃部 係因於驗收時發現油漆牆面無法平整,而要求雅驛公司應修補至平整爲止;觀諸報價單上關於油漆工程項目「前區局部批土粉刷/後區壁面批土粉刷」,並未註明工法之限制(見 原審卷第24、169頁),雅驛公司即應負使牆面平整之 修 補義務。且林○○於109年2月15日於LINE群組表示:「另外公 司有多做項目:1.後場區油漆、2.後場區壁面PVC、3.前場 區壁面PVC、4.水電查修、5.店面地面油漆夜間施工、6.前 區油漆施工、7.全室壁面修補、8.拉門運費,公司議價後,總價承攬,所以這些就暫不計算,希望可以把工程儘快結案,……」(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雅驛公司既已表示「全 室壁面修補」之費用不予計價,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 ⒃後場區增加電源線5,000元、後場區6人桌29,000元、員工置物櫃6,000元、員工置物櫃增加鎖片6,500元、置物櫃運費4,500元: ①雅驛公司主張上開項目原先同意贈送皇博小吃部,惟因皇博小吃部違約,依承攬合約書第16條第6款約定,雅驛公司得 照價計費云云,爲皇博小吃部所否認。 ②經查,觀諸雅驛公司製作如附表二所示報價單上記載議價後9 0萬元含「6人桌1張」、「後場上掀插座*2」(見原審卷第24、169頁),可知90萬元工程款中包含後場區增加電源線及後場區6人桌。另依王心芯於完工驗收後即109年1月13日、14日、23日於LINE群組表示:「置物櫃,我晚點請公司拍照 ,再麻煩您確認可不可以,我再一起拿下去」、「我們店是沒有鎖,但假如要上鎖,我晚點拍可以做的鎖給你看」「我妹妹回台中,忘記帶到,我年後再拿合約跟櫃子下去」(見本院卷二第45、51、55頁),可知雅驛公司同意贈送員工置物櫃(含鎖)。 ③次查,依承攬合約書第16條第6款雖約定:「初驗、複驗及正 式點收應以書面爲之,工程款未付清時,乙方不提供保固。甲方違約時,乙方贈送工程照價計費並應給予賠償。」(見原審卷第20頁)。惟觀諸上開條文,並未就如何構成「違約」予以說明或列舉,雅驛公司亦未就皇博小吃部有何違約情形予以舉證。且陳俞戎於本院陳述:「系爭工程當初兩造講好工程報酬就是裝潢加水電總共108萬元,我已經付了100萬元,最後尾款8萬我沒有付,沒有付款的原因是因為報價單 裡面有造型LOGO牆沒有施作,該部分是7萬9,000元。上訴人於109年1月9日的LINE對話內容也說尾款只剩下8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6頁);王心芯於本院陳述:「我說尾 款剩下8萬是指原契約108萬元的部分,追加跟代購的部分我當時還沒有跟被上訴人結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6頁 ),是以就系爭工程108萬元,皇博小吃部剩餘8萬元暫未支付之原因,係因系爭未施作部分應予扣減而於本件爲爭執,並經本院認定應予扣減如前所述。且雅驛公司又自認系爭工程應追減工程款折抵平台費4,000元及壁面用餐餐桌面貼2萬6,810元(見原審卷一第63頁),則皇博小吃部實際應支付 之工程款爲97萬0,190元(計算式:1,080,000-79,000-4,00 0-26,810=970,190),皇博小吃部已支付100萬元,並無違 約情事可言。雅驛公司主張依承攬合約書第16條第6款約定 贈送工程照價計費,並無理由,雅驛公司即不得依承攬合約書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且因該等項目均爲雅驛公司同意贈送或已計費之項目,雅驛公司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此部分費用,亦無理由。 ㈦雅驛公司不得請求諮詢服務費46萬3,910元: ⒈雅驛公司主張皇博小吃部等3人曾向其諮詢非工程合約內之事 項共83項,應支付服務費用合計46萬3,910元云云,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諮詢費用明細爲證(見原審卷第35至61頁) ,爲皇博小吃部等3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⒉經查,承攬合約書第10條第2項約定:「未付工程監管費部分 ,該工程不在乙方公司保固範圍內。甲方如請乙方協調連絡處理,應依合約給付諮詢費用。」;第11條約定「非本工程合約內之事由,乙方所提供之服務費用計價如下:基本3小 時起跳,未滿3小時以3小時計,設計師每1小時NT$850元,助理每1小時NT$600元,專業工程人員每1小時NT$800元,車 馬費另計」(見原審卷第22頁)。觀諸第11條條文內容,並未具體約定雅驛公司提供服務之定義,亦未具體約定雅驛公司究竟將提供何種服務,皇博小吃部始有付費之義務。若參以第10條第2項約定,應指皇博小吃部就非工程合約項目委 請雅驛公司進行協調連絡時,始有給付諮詢費用之義務。⒊次查,觀諸雅驛公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35至5 6頁),大多與附表二、三所示報價單之工程內容有關,如 附件1.5.7.15至25.27.29.31至64.67至83.,其餘雖有詢問 關於開店成本控制、應徵人員公告、宣傳海報、外送平台、發票機樣式等問題,如附件2至4.6.8至15.28.29.65.66,但非屬皇博小吃部就非工程合約項目委請雅驛公司進行協調連絡之事宜,雅驛公司依承攬合約書第11條約定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服務費用,並無依據。 ⒋再查,雅驛公司主張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支付46萬3,910元,惟依雅驛公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 第35至56頁),其中多數爲雅驛公司基於承攬人地位答覆皇博小吃部提出關於系爭工程施作或計價之問題,少數爲雅驛公司依其所得經驗或情報分享予皇博小吃部,無從認定雅驛公司受有何損害,是以雅驛公司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被皇博小吃部給付此部分費用,亦無理由。 ㈧皇博小吃部應給付之報酬金額: 依承攬合約書及報價單約定系爭工程報酬爲108萬元(不含 稅),此有承攬合約書及階段性付款一覽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8至23頁),扣除雅驛公司未施作之附表二所示木作工程編號1、15所示項目即7萬元、9,000元,再扣減雅驛公 司自認應追減折抵平台費及壁面用餐餐桌面貼部分4,000元 、2萬6,810元,則皇博小吃部應給付之工程款爲97萬0,190 元(計算式:1,080,000-70,000-9,000-4,000-26,810=970, 190)。再依階段性付款一覽表所載雅驛公司請款得加計營 業稅5%之約定(見原審卷第23頁),是以雅驛公司依上開約定請求皇博小吃部給付加計5%營業稅之承攬報酬爲101萬8,700元(計算式:970,190×1.05%=1,018,700,元以下四捨五入 ),皇博小吃部已支付100萬元(不含皇博小吃部支付雅驛 公司代購洗碗機、熱水器、窗簾及代爲請電等費用17萬3,850元,該部分係代購費用而非工程費用),皇博小吃部尚應 支付1萬8,700元(計算式:1,018,700-1,000,000=18,700) ,逾此範圍即無理由。原審判命皇博小吃部應給付1萬8,700元並無違誤,皇博小吃部已無再給付之義務;且因皇博小吃部就原審判命給付部分未上訴而確定,亦不得於本院再主張就此給付義務以給付遲延損害賠償及逾期違約金債權爲抵銷。 四、綜上所述,雅驛公司依承攬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給付1萬8,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9日(見原審卷第7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除命皇博小吃部給付1萬8,700元本息外(此部分未據皇博小吃部上訴),就雅驛公司其餘請求爲敗訴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又雅驛公司於本院就追加工程款及諮詢服務費用部分追加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皇博小吃部等3人不真正連帶給付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爲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工程項目 請款金額 已付金額 A 本工程款部分 1 工程總價 1,000,000元 1,000,000元 2 工程款稅金 54,000元 總計 1,054,000元 B 追加工程部分 1 洗碗機 77,000元 77,000元 2 洗碗機稅金 3,850元 3,850元 3 請電費用 80,000元 80,000元 4 請電費用稅金 4,000元 4,000元 5 代買拉簾門 1,500元 1,500元 6 儲熱熱水器(含運費2,000元) 9,500元 7,500元 7 夜間查線 4,000元 8 查線電話線 3,000元 9 騎樓天花板油漆 32,000元 10 熱水器/現場補強補洞板 9,000元 11 磁磚運費 5,500元 12 門片拆除 1,000元 13 3樓以上查電 15,000元 14 2樓+地下室清潔打掃消毒 39,000元 15 後場區面貼PVC塑膠地板(夜間施工)含料 40,000元 16 廢棄物垃圾/PVC塑膠地磚 6,000元 17 瓦斯管聯絡申請 2,000元 18 後場區增加電源×2 5,000元 19 後場區廢除排水 3,500元 20 代買員工置物櫃×6 6,000元 21 員工置物櫃增加鎖片 6,500元 22 置物櫃運費 4,500元 23 追加後場區六人桌(含運費) 29,000元 24 騎樓地面南方松油漆(夜間施工) 45,000元 25 LOGO牆面除膠打磨四底三度 50,000元 26 稅金 13,760元 小計 495,610元 C 追減工程款 1 折抵平台費 -4,000元 2 壁面用餐餐桌面貼 -26,810元 小計 464,800元 加計 監工費10% 46,480元 總計 511,280元 D 諮詢費用 463,910元 合計 1,054,000+511,280+463,910 2,029,190元 1,173,850元 【附表二】 編號 工程項目 數量 金額 A 拆除工程 1 既有鋁門窗拆除 1式 9,000元 2 前區立面牆面既有吧檯隔間拆除(左右區) 1式 19,000元 3 既有壁面裝飾拆除/樓梯隔間 1式 15,000元 4 既有廢棄物拆除處理 1式 10,000元 5 拆除搬運+垃圾車、工程廢棄物 1式 29,000元 6 清潔工作(1F) 1式 15,000元 B 泥作工程 1 壁坪彈泥施作工程 1式 22,500元 2 壁面造型磚貼作工程 1式 35,000元 3 鋁製方型收邊條 5支 1,750元 C 油漆工程 1 全室天花噴白施做管漆白 1式 15,000元 2 造型花窗、局部實木批土 1式 10,000元 3 前區局部批土粉刷/後區壁面批土粉刷 1式 15,000元 D 磁磚材料 1 青花磁復古仿舊花磚20×20(霧面) 1式 18,000元 2 地鐵磚(白色) 1式 35,000元 3 泥作區域彈性水泥(連工帶料) 1式 12,000元 E 木作工程 1 騎樓柱面木作造型LOGO牆及柱面面貼 2支 70,000元 2 入口大門及櫃檯上方木作造型假樑 1式 25,000元 3 外帶區木作門框組面貼 1橕 34,000元 4 櫃檯區木作矮牆結構面封矽酸鈣板 1式 20,000元 5 櫃檯區檯面上方立面造型框 9尺 26,000元 6 櫃檯區內側木作半高檯面櫃面貼波麗板 1式 48,000元 7 外帶區內場木作工作檯面面貼 5.5尺 7,700元 8 6人吧檯用餐區矮牆面貼含立面檔板 16.5尺 82,500元 9 6人吧檯用餐區上方木作造型吊櫃面貼 16.5尺 72,600元 10 木作出餐檯半高櫃 3尺 16,800元 11 木作西部牛仔門樘 1樘 14,000元 12 用餐區壁面木作腰帶面貼 23尺 5,520元 13 壁面用餐桌面貼 23尺 80,500元 14 天花板開洞/補強及樓梯(後場窗花) 1式 19,000元 15 下地下室門片貼皮新作 1式 9,000元 16 面貼木3MM紋PVC塑膠地磚修補 1式 15,000元 17 燈具設備(LED軌道燈+崁燈) 1式 25,000元 小計 841,870元 監工費 10% 84,187元 合計 926,057元 議價後 (含6人桌1張、騎樓柱門面油漆、後場區PVC塑膠地磚、後場油漆、後場上掀插座*2、燈具) 9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工程項目 數量 金額 機電工程 1 開關箱整線及新增無熔絲開關 1式 18,000元 2 工作檯冰箱 4廻 14,000元 3 電磁爐 2廻 7,000元 4 電磁爐控制盤 1廻 10,000元 5 上掀冷凍櫃 1廻 2,500元 6 洗碗機 1廻 3,500元 7 煮麵機 1廻 3,500元 8 出水磅秤 1廻 3,500元 9 抽風馬達&靜電機 1廻 3,500元 10 櫃台廻路 1式 3,500元 11 工作插座廻路 2廻 5,000元 12 電燈廻路 1廻 2,500元 13 插座出口 13口 11,050元 14 開關出口 5口 4,250元 15 電燈出口 28口 23,800元 16 電燈安裝 28盞 12,600元 17 新配電話出口 1口 1,650元 18 新配網路出口 1口 1,650元 19 新配冷水出口 3口 10,500元 20 新配熱水出口 4口 14,000元 21 新配排水出口 4口 8,000元 22 配合設備安裝 煮麵機/熱水器/自動控制盤體 1式 10,500元 23 線槽整理 1式 10,000元 小計 184,500元 監工費 10% 18,450元 合計 202,950元 【附表四】雅驛公司主張追加工程有爭議之部分: 編號 項目 雅驛公司主張之理由及證據 1 熱水器運費2,000元 雅驛公司為配合皇博小吃部於109年1月5日開幕,委請台北市之浤騰工程行於元旦假期運送重達20加侖之熱水器(見原審卷第305頁之報價單)。 2 夜間查線4,000元 施工期間因皇博小吃部發包之監視器廠商於裝設監視器時不慎將工地2、3樓住戶之加壓馬達關閉,導致3樓以上住戶無水可用,經陳俞戎通知後,雅驛公司於夜間緊急查驗電路(見原審卷第54頁之LINE對話)。 3 查電話線3,000元 施工期間因監視器廠商施作不當,導致電話線路不通,雅驛公司於109年1月7日與中華電信施工人員查驗線路,雅驛公司爲此購買1部電話機做現場測量(見原審卷第50頁之LINE對話)。 4 騎樓天花板油漆 32,000元 報價單「油漆」項目中之「全室天花板噴白施作管漆白」之施工範圍,不包含騎樓區之天花板(見本院卷一第159至161頁之3D圖面)。 5 熱水器/現場補強補洞板9,000元 因原始壁面無法承受20加侖熱水器之重量,須增加局部區域加厚夾板,使木作輕隔間能懸吊重物避免倒塌,係針對原始壁面補強結構。 6 磁磚運費5,500元 依報價單「磁磚材料」項目中之「泥作區域彈性水泥(連工帶料)」,並未包含磁磚,雅驛公司於聖誕節日找不到廠商運送磁磚,由王心芯自行運送並計時收費。 7 門片拆除1,000元 因皇博小吃部購買之抽油煙機風管擋到門板,門板無法正常關閉,門板改裝拉簾門,而須拆除門片。 8 3樓以上之查電工程 15,000元 水電工程施工前之查電應僅限於施工地點1樓,然因本件裝潢工程電線配置交錯複雜,致使雅驛公司需花費額外時間追加3樓以上之查電工程。 9 2樓+地下室清潔打掃消毒39,000元 報價單記載之「清潔工作(1F)」僅指「粗清」,因皇博小吃部要求雅驛公司除粗清外,另要進行抽油煙機、不鏽鋼壁面除膠除油、家電清潔等作業,上揭工項需用特定專業工具與藥水方能清理,於屬「細清」範圍。 10 後場區面貼PVC塑膠地磚(夜間施工)含料40,000元 報價單雖記載贈送「後場區PVC塑膠地磚」,然贈送部分僅為PVC塑膠地磚鋪設後場區地面,不包含PVC塑膠地磚面貼於後場區之牆壁,且PVC塑膠地磚鋪設於牆壁需使用三秒膠黏貼,因三秒膠具有毒性,無法連續施工,下午5時之後就算夜班施作,計薪方式係以施作3小時計算半天薪資。 11 廢棄物垃圾/PVC塑膠地磚6,000元 報價單「木作工程」項目中「-面貼木3MM紋PVC塑膠地磚修補」之施工範圍僅為拆除原櫃台下方與鋪設PVC塑膠地磚;又報價單「拆除工程」項目中「既有廢棄物拆除處理」、「拆除搬運+垃圾車、工程廢棄物」係指拆除既存物體之清運,未包含工程結束後之廢棄物清運。 12 瓦斯管聯絡申請 2,000元 施工期間瓦斯公司人員鋪設瓦斯管線,雅驛公司之工地主管林○○與工班人員在旁監工,並口頭向皇博小吃報告施工範圍及價格。 13 後場區增加電源線 5,000元 雅驛公司原本同意贈送,惟因皇博小吃部違約,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6款約定,雅驛公司得請求該項目費用。 14 後場區廢除排水 3,500元 後場區廢除排水係因原先後場區為廚房,故有許多既有之給水、排水管線必須切除、阻斷、封住加上修飾,該項目本非原承攬契約之範圍,自應為追加工項。 15 員工置物櫃(共6組)6,000元 雅驛公司原本同意贈送,惟因皇博小吃部違約,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6款約定,雅驛公司得請求該項目費用。 16 員工置物櫃增加鎖片6,500元 同上 17 置物櫃運費4,500元 同上 18 後場區6人桌 29,000元 同上 19 騎樓地面南方松油漆(夜間施工) 45,000元 109年1月5日開幕後,雅驛公司因陳俞戎要求於夜間趕工施作,下午5時之後就算夜班施作,計薪方式係以施作3小時計算半天薪資。 20 LOGO牆面除膠打磨四底三度50,000元 報價單關於「油漆工程」之工法僅為牆面除膠打磨一底兩度或二底兩度(底係指底漆;度係指面漆之次數),然因鍾友薇對於上開施作不滿意,要求油漆工法提高為牆面除膠打磨四底三度,此部分非系爭契約之承攬範圍,應為追加工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