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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高金枝楊國精林慧貞

  • 當事人
    賴羿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賴羿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全字第1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除別有規定外,其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倘未記載,即不合法定程式。 二、查相對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於民國95年12月6日刪除董事長賴德鑫(103年6月23日死亡)及董事曾正仁 登記,董事監察人名單已無董事監察人記載,且於98年10月28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此有抗告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憑(見原法院卷第13、15頁)。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52萬64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駁回,其不服,提起抗告。惟其聲請狀及抗告狀均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110年4月7日通知抗告人於收受通知日起10 日內補正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於110年4月9日寄存 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抗告人於同年月13日前往該所領取該通知,另本院於同年5月5日裁定命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人 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7日送達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27、33、39頁)。抗告人迄今猶未補正,其抗告之法定程式有欠缺,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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