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儀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智 相 對 人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紹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紹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紹恩公司)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相對人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怡公司)與相對人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宜耳公司)間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民國109年度司 執字第3050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松怡 公司所聲請查封位於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0號之執行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備(下稱系爭動產)為紹恩公司所有,紹恩公司已向彰化地院提起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經原 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282萬8000元供擔保後為停止執行 。然系爭動產之契約總價額僅695萬1952元,且系爭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中,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補字第800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亦僅469萬3854元,惟原裁定竟以鑑定價 額1304萬8000元核算酌定擔保金,顯有過高,擔保金額應酌減為101萬7001元等語。 二、松怡公司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三中僅謂「經本院審酌前開強制執行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等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紹恩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語,然係憑何事實、證據審究認定紹恩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並無隻字片語,已有裁判理由不備之違法。又松怡公司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並非僅有延後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尚受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規定,太陽能等發電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42/1000共4年4個月之損害,原裁定未審究及此,顯屬擔保金額不相當之疏失等語。 三、按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 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第三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1346號裁定參照)。準此,第三人所提異議之訴與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間,法院依相關卷內資料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若客觀上已可發現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顯然不備,或顯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性時,即得不為准許。 四、經查,紹恩公司主張系爭動產為其所有,經松怡公司聲請彰化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其已以松怡公司、歐宜耳公司為被告,向彰化地院提起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其提出專案契約書、彰化地院109年度補字第800號裁定、驗收簽報單、發電設備驗收查驗表為憑(詳本院卷19至45頁),並經本院調取彰化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0506號執行卷宗、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訴訟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固堪 認定屬實。惟系爭動產於109年12月16日經拍賣無人應買, 已由紹恩公司以1300萬元承受,但尚未分配,有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之109年11月24日拍賣公告、109年12月16日執行筆錄及通知函(稿)附在上開執行卷宗可稽,並為松怡公司所不爭執(詳上開訴訟電子卷證第207頁),系爭動產之強制 執行程序雖尚未終結,然紹恩公司既已因承受而取得占有系爭動產之權利,即難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若繼續進行,將對紹恩公司有何難以回復之損害,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縱嗣後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最終判決認定系爭動產原屬紹恩公司所有,僅生紹恩公司可否對執行債權人或執行債務人請求返還所受分配款或因減免債務所獲利益之問題,與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無涉。是紹恩公司以其已提起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顯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性,是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抗告請求酌減擔保金,自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未及審酌上情,而准於紹恩公司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容有未洽。松怡公司之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駁回紹恩公司之抗 告。 六、據上論結,松怡公司之抗告為有理由、紹恩公司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表:拍賣動產清單 :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單位│ 備 註 │ ├──┼──────────┼────┼──┼──────┤ │ 1 │友達太陽能模組(TUV │1425 │ 片 │A區:296片 │ │ │認證)_295W單晶矽 │ │ │B區:296片 │ │ │ │ │ │C區:234片 │ │ │ │ │ │D區:53片 │ │ │ │ │ │E區:312片 │ │ │ │ │ │F區:234片 │ ├──┼──────────┼────┼──┼──────┤ │ 2 │太陽能板支架/熱浸鍍 │420.375 │ KW │ │ │ │鋅C型鋼+方型鋼 │ │ │ │ ├──┼──────────┼────┼──┼──────┤ │ 3 │台達電變流器_30KW │14 │ 台 │A區:3台 │ │ │ │ │ │B區:3台 │ │ │ │ │ │C區:2台 │ │ │ │ │ │E區:3台 │ │ │ │ │ │F區:2台 │ ├──┼──────────┼────┼──┼──────┤ │ 4 │DC配電箱(含隔離保護│1 │ 式 │ │ │ │元件) │ │ │ │ ├──┼──────────┼────┼──┼──────┤ │ 5 │AC併聯開關箱(AC配線│1 │ 式 │1式2台 │ │ │+錶箱) │ │ │ │ ├──┼──────────┼────┼──┼──────┤ │ 6 │管線配置/DC耐候線( │420.375 │ KW │ │ │ │含線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