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瑞蘭蔡秉宸林孟和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革非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99年度上字第378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99頁),扣除在途期間3日後,抗告不變期間於110年7月14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7月19日晚間11時19分傳真(見110年7月19日書狀左上角收受傳真時間)至本院,再於1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開傳真書狀,均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