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請命墊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杭起鶴黃裕仁羅智文

聲請人
蔡苑宜律師
相對人
徐玉

張仁淙

謝沛珉

林修德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命墊付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墊付聲請人為凱炬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第二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新臺幣50,000元及其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26,476元。

理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二、經查,相對人前對凱炬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炬公司)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54號受理。惟因凱炬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臺中地院因而依相對人之聲請,於民國109年7月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凱炬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經選任後得代理凱炬公司為一切訴訟行為,其代理之權限不受審級之限制。嗣聲請人於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54號判決相對人勝訴後,為凱炬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由本院以110年度上字第125號審理,聲請人仍於本院續行凱炬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職務。準此,聲請人以其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執行凱炬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職務,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即律師酬金,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期間為凱炬公司提出2次民事上訴理由狀、2次陳報狀、2次言詞辯論意旨狀,及本件進行3次準備程序,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所訂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之規定,併考量本案訴訟之性質、難易程度等一切情形,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5萬元,爰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墊付聲請人酬金5萬元及其代為訴訟所需費用2萬6476元(含上訴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及郵資費用474元)。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