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紹恩股份有限公司、袁慶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相 對 人 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智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 日所為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年度訴字第四0 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0年度年度上字第四0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 原狀。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