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樂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林樂怡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洪翰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洪俊誠律師 相 對 人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聲請撤銷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民國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返還本票事件(下稱本案)備位之訴被告,因本案之先位之訴被告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邵公司)遭第一審為敗訴判決,而對於先位之訴部分提出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126號受理在案。則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備位之訴部分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部分,判命聲請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本息予相 對人,及聲請人應返還票面金額1,000萬元,票號:易牙居 字第000號00000000之本票(下稱乙本票)予相對人部分( 下稱請求給付450萬元本息及返還乙本票部分),均應發生 移審效力,尚未判決確定,而為本案第二審審理範圍。惟本院逕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並依相對人聲請而核發109年9月25日109中分道民青決109重上126字第09064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確定證明書),顯有違誤,故聲請撤銷系爭確定證明書。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案係由食神易牙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牙居公司)、臻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臻愛公司)、及相對人對柏邵公司、林樂怡提起訴訟,訴之聲明為:⑴先位之訴部分:柏邵公司應將面額500萬元、發票日102年4月10日、指定受款人為柏 邵公司之本票(票號易牙居字第000號00000000,下稱甲本 票)返還易牙居公司。備位之訴部分:柏邵公司應將甲本票返還臻愛公司(上開聲明⑴部分,下稱請求返還甲本票之訴)。⑵聲請人應給付450萬元本息予相對人。⑶聲請人應返還 乙本票予相對人(上開聲明⑵、⑶部分合稱請求給付450萬元 本息及返還乙本票之訴),有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案第一審卷一第11-12頁)。前述先位之訴原告易牙居公司、備位 之訴原告臻愛公司請求柏邵公司返還甲本票之訴部分,屬於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另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請求給付450 萬元本息及返還乙本票之訴,與上開請求返還甲本票之訴間,係屬主觀訴之合併,非屬於先位、備位之訴關係。又本案第一審判決柏邵公司應返還甲本票予易牙居公司部分,雖經柏邵公司提起上訴,惟發生移審效力部分僅有主觀備位之訴即請求柏邵公司返還甲本票予臻愛公司部分。聲請人主張本案第一審判決關於請求450萬元本息及返還乙本票之訴部分 ,亦發生移審效力,顯屬無據。 ㈡本案第一審判命聲請人應給付450萬元本息、及返還乙本票予 相對人部分,聲請人前於109年3月13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本案第二審卷一第5頁;本案第一審卷三第111頁),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臺中地院於109年3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下稱補費裁定,本案第二審卷一第19頁;本案第一審卷三第118頁) ,聲請人於109年3月20日收受補費裁定(本案第一審卷三第119頁)後,惟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嗣經臺中地院於109年4月1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臺中地院109年4月10日裁定可佐(本案第一審卷三第133-134頁), 而聲請人並未對上開裁定提出抗告,有本院訴狀查詢表可佐(本案第二審卷一第199頁),則聲請人就本案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二、三項部分所提出之上訴部分(本案第二審卷一第5-6頁、卷二第149-150頁),業經臺中地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相對人乃於109年7月30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本案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部分之確定證明書(本案第二審卷一第1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2項規定,本案卷宗在本院,本院於109年9月25日就上開部分核發系爭確定證明書(本案第二審卷一第201頁),於法無違。聲請人請求撤銷系 爭確定證明書,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