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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再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劉惠娟王怡菁

再審原告
劉錦成
再審原告
林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再審被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啟賢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民國110年11月4日解除委任)
再審被告
林清淵
再審被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再審被告
李秉穎
再審被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原告主張110年5月20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開說明,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99條規定,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自有未合,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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