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林勇志
- 訴訟代理人
- 李秉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春火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林勇志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0,157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3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生效日為同年月12日),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2頁),茲已逾限,上訴人林勇志仍未遵期繳納,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69至37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