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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上訴人
業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宇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先德芳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完足之辯論,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㈠系爭契約第二條關於返還鍾勇文所簽發之本票2張,係約定返還何人?

㈡系爭契約第2條關於終止買回協議之約定,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之股權轉讓契約之約定,何以作為本件系爭契約之主給付義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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