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業晟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宇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永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泰大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先德芳
- 訴訟代理人
-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完足之辯論,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㈠系爭契約第二條關於返還鍾勇文所簽發之本票2張,係約定返還何人?
㈡系爭契約第2條關於終止買回協議之約定,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之股權轉讓契約之約定,何以作為本件系爭契約之主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