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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熾光李佳芳郭妙俐

上 訴 人
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啟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上 訴 人
蔡大森
蔡黃雪蘭
蔡甲辰
蔡朝啟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丁生(受輔助宣告之人)
輔 助 人 張月琴
被 上訴 人
蔡煥桂
蔡泗龍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大元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V57
4HT CANADA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關於㈠訴外人蔡慶南於
民國83年6月11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蔡大森之坐落重劃前臺中市
西屯區西屯段503、503-1、505、505-1、505-2、505-3、505-4
地號7筆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是否為上訴人蔡大森、被上訴人共
有財產、㈡被上訴人主張於閱覽本院調取之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摩樺公司)銀行帳戶資料後,始知悉摩樺公司、上
訴人蔡黃雪蘭、蔡甲辰、蔡朝啟以匯款等洗錢方式,將摩樺公司
自訴外人沈政昌收受之買賣價金隱匿,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㈢
上訴人以113年12月30日書狀抗辯86年3月21日簽具之分產協議書
欠缺契約成立、生效要件(見該書狀第5、6頁)等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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