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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劉惠娟王怡菁

上訴人
蘇見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玉堂
訴訟代理人
洪金樹
訴訟代理人
林蒜
訴訟代理人
陳林鳳
訴訟代理人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林定榮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花
訴訟代理人
林瓊霞
訴訟代理人
林瓊鶴
訴訟代理人
蔡國棟(兼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國珍(兼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國賢(兼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國輝(兼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國盛(兼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盧千鶴
訴訟代理人
林文宗
訴訟代理人
林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文卿
訴訟代理人
林佑璁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訴訟代理人
林佩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福
訴訟代理人
洪朝城
訴訟代理人
林敏鐘
訴訟代理人
洪朝枝
訴訟代理人
林秀釵
訴訟代理人
林照村
訴訟代理人
王聰懿
訴訟代理人
洪文隆
訴訟代理人
洪文達
訴訟代理人
林清福
訴訟代理人
林依靜
訴訟代理人
林鴻志
訴訟代理人
林傳傑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林永福
訴訟代理人
連家芳
訴訟代理人
蔡宜娟
訴訟代理人
林素華(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岦穎(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序恩(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邑宸(兼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岳陞(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乃慧(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慧(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靜美(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慧婷(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蘇春敏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憲忠(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武田(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婉怡(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榮(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義能(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豐(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宏興(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宏杰(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宏偉(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淑勤(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秋日(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即徐慶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書甄(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健程(即徐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雪吟(即蘇林成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妙玲(即林敏基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趙 映
被上訴人
受告知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聡人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林學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林素華、林豈穎、林序恩、林邑宸、林岳陞、林乃慧、林明慧、林靜美、林慧婷等人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查並未辦理繼承登記林學所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被上訴人趙映亦未請求上開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依法尚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且系爭土地乃為農牧用地,本件屬耕地分割,有無分割面積及筆數之限制,仍再確明,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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