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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游文科楊珮瑛李慧瑜

上訴人
昶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銘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蔡忠和
訴訟代理人
何明洲
參加人
吳沛盈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美
被上訴人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昌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為訴之追加,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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