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昶泓企業社(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廖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銘
- 參加人
- 吳沛盈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典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蔡忠和
- 複代理人
- 何明洲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四、關於「系爭建物係附合於2220號建物而屬被上訴人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建物係附合於2220號建物而非屬被上訴人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參加人吳沛盈之陳述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