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8號
- 再審原告
- 陳姬妃
- 再審被告
-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雄
- 再審被告
-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39,275元,應徵裁判費24,36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