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姬妃、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世雄、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陳姬妃 再審被告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再審被告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 上更一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1,539,275元,應徵裁判費24,369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