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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游文科李慧瑜吳崇道

再審原告
陳姬妃
再審被告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再審被告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39,275元,應徵裁判費24,36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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