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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慧貞劉惠娟王怡菁

上訴人
徐漢通
上訴人
曾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被上訴人
宏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凱倩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上訴人
新彰數位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強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居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之00
設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上訴人於上訴聲明請求金額與原審起訴狀所載各項請求、歷次變更聲明請求金額加總不符,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主張及聲明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慧 貞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王 怡 菁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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