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徐漢通
- 上訴人
- 曾銀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凱倩
- 訴訟代理人
- 詹閔智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彰數位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吉律師
- 居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之00
- 設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上訴人於上訴聲明請求金額與原審起訴狀所載各項請求、歷次變更聲明請求金額加總不符,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主張及聲明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