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盛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書岳律師
- 被上訴人
- 茂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安東尼奧
- 被上訴人
- 林麗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佳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威龍
鄭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茲因上訴人主張之損害範圍,有就附表編號1至49所示各該物品是否確因本件事故受損再為調查之必要。請上訴人於系爭書架倒榻事故(下稱本件事故)發生時之監視錄影截圖畫面(請予放大),逐一標明各該物品所在位置。另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茂龍國際有限公司之數項請求權基礎,係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原審卷第251頁),惟上訴聲明第二項,與上訴聲明第三至五項併列,法院顯然難以「擇一」為「全部勝訴」判決,請確認本件是否為選擇合併?或是否更正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