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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慧貞鄭舜元劉惠娟

上訴人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書岳律師
被上訴人
茂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東尼奧
被上訴人
林麗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被上訴人
陳威龍

鄭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茲因上訴人主張之損害範圍,有就附表編號1至49所示各該物品是否確因本件事故受損再為調查之必要。請上訴人於系爭書架倒榻事故(下稱本件事故)發生時之監視錄影截圖畫面(請予放大),逐一標明各該物品所在位置。另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茂龍國際有限公司之數項請求權基礎,係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原審卷第251頁),惟上訴聲明第二項,與上訴聲明第三至五項併列,法院顯然難以「擇一」為「全部勝訴」判決,請確認本件是否為選擇合併?或是否更正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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