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88號
- 上訴人
- 黃振典
- 訴訟代理人
- 施雅芳律師
- 上訴人
- 邱黃泥
- 上訴人
- 黃麗芬
- 上訴人
- 曾麗萍
- 上訴人
- 黄仲毅
- 上訴人
- 黄乃紋
- 上訴人
- 黄欣醇
- 上訴人
- 黃昌富
- 上訴人
- 黃錫興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錫聰
- 上訴人
- 黃偉倫
- 上訴人
- 黃偉利
- 上訴人
- 黃進添
- 上訴人
- 黃周郎
- 上訴人
- 黃照榮
- 上訴人
- 黃一展
- 上訴人
- 黃崢瑋
- 上訴人
- 黃美慧
- 上訴人
- 澤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澤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彥谷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羅秀勤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聲明由黃○棋為黃中心之承受訴訟人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亦有明定;再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土地共有人黃中心於原審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8月18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黃振典、黄振煌(嗣於111年4月7日死亡,已由原法院依職權裁定命黄振煌之繼承人曾麗萍、黄仲毅、黄乃紋、黄欣醇等4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7-99頁)、邱黃泥、黃麗芬、黃○棋等5人,惟黃○棋已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12月17日新北院賢家泰110年度司繼字第3664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21-35頁、本院卷第203頁),自應由除黃○棋以外之其他4名繼承人為黃中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茲被上訴人於110年9月13日具狀聲明由黃○棋承受訴訟部分(見原審卷㈡第17頁),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