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呂蓮清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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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呂蓮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東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富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慈筠
- 複代理人
- 高小真
- 被上訴人
- 鍾孟筑
- 被上訴人
- 鍾孟均
- 被上訴人
- 鍾祁祐
- 被上訴人
- 鍾祁恩
- 被上訴人
- 鍾孟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所為更正聲明內容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其真意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